旧刑法对侵占墓地和亵渎礼拜场所的规定
丧葬和祭祀是东方人民、特别是越南人民精神生活和习俗中的两大关注点。法国殖民时期君主政体的《Hoang Viet hinh luat》(越南皇帝刑法)专门用两章(第十九章和第二十章)来论述违反丧葬和祭祀法律的罪行。这些罪行分为两类:非法埋葬、侵占墓地和礼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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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和祭祀是东方人民、特别是越南人民精神生活和习俗中的两大关注点。法国殖民时期君主政体的《Hoang Viet hinh luat》(越南皇帝刑法)专门用两章(第十九章和第二十章)来论述违反丧葬和祭祀法律的罪行。这些罪行分为两类:非法埋葬、侵占墓地和礼拜场所。
法国统治时期越南的封建法典《Hoang Viet Hinh Luat》(越南皇帝的刑法典)在各个章节中都规定了辱骂和诽谤,但主要在第二十一章中规定了侵犯他人土地的行为。
虚假内容主要在《Hoang Viet Hinh Luat》(《越南皇帝刑法》)第十七章“Gia doi”(虚假)中被明确指出,该法是法国殖民主义者统治时期古代越南的典型刑法典。
在法国统治时期的越南,立法者很重视在当时的刑法中规定军事罪。 Hoang Viet Hinh Luat(越南皇帝刑法典)用了整整一章(第十四章)来论述此类罪行。
在法国统治时期,越南立法者非常重视在当时的刑法中规定职务犯罪。他们用了整整一章,即《Hoang Viet Hinh Luat》(越南皇帝刑法典)第十三章,来讨论官员和公职人员所犯的罪行。
在法国统治时期的越南刑法中,特别是《越南皇帝刑法典》中,危害政治安全的犯罪群体受到了封建立法者的特殊对待。从本质上讲,这只是为了保护殖民政权及其走狗——皇室。因此,《刑法》第一章就规定了危害政治安全罪。
刑事责任是法国统治下越南典型刑法典《越南皇帝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法国统治近一个世纪的过程中,越南同时存在着两种行政制度:法国统治者的行政制度和法国走狗的当地封建主义者的行政制度。因此,这就产生了两种法律体系的共存:法国统治者的法律体系和顺化宫廷(阮朝)的法律体系。
在法国统治下的越南,受西方法律的影响,阮朝朝廷逐渐废除了“斩杀”、“斩首”、“污名化”等极端野蛮的惩罚形式,取而代之的是新的刑罚形式。
根据东方儒家观念,女性的贞操以及妻子对丈夫的忠诚被视为最重要的道德品质。侵犯童贞和忠诚的行为不仅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而且是刑事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司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它们在《洪德法典》(15 世纪)的“Bo Vong”(逮捕)和“Doan Nguc”(审判和监禁)两章以及《嘉隆法典》(19 世纪)“Luat Hinh”(刑法)章节的“Bat Nguoi”(逮捕)和“Xu An”(审判)两部分中得到了具体规定。
越南古代立法者用心将虚假和不诚实的内容安排在不同的章节中:洪德法典的“Tra Nguy”(虚假和背叛)有37条,嘉隆法典的“Luat Hinh”(刑法)有30条。他们将这些行为分为两类:公务关系中的虚假不诚实行为和民事关系中的虚假不诚实行为。
越南人民历来珍视荣誉的优良传统。因此,古代立法者非常重视侵犯他人名誉和尊严的行为,认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道德原则,而且触犯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在越南古代法律中,故意伤害他人罪被定性为殴打他人罪。
在越南古代法律中,危害生命罪,又称谋杀罪,涵盖侵犯他人生命的行为,无论其动机(有意或无意)以及给受害者造成的后果(死亡、受伤或活着)。
行政法是越南法律体系中最早出现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由规范国家行政组织和运作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和执行管理关系的法律规定组成。
《公共行政改革总体规划(2001-10)》在接近定稿时受到了赞扬和评论,也受到了审查和评估。
侦查是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程序活动。
越南古代法典,包括15世纪的《洪德法典》和19世纪的《嘉隆法典》,都有很多关于军队组织和军事犯罪的条款。
在越南古代法律中,民事责任被认为是民事交易的基本原则。但古代立法者更多的是从刑事意义上来思考的,没有像西方古代法律那样明确的纯粹民事责任的概念,也没有明确区分违反民法规定的责任和履行民事合同承诺的责任。此外,刑事补救措施通常适用于对他人造成人身或物质伤害的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