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司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它们在《洪德法典》(15 世纪)的“Bo Vong”(逮捕)和“Doan Nguc”(审判和监禁)两章以及《嘉隆法典》(19 世纪)“Luat Hinh”(刑法)章节的“Bat Nguoi”(逮捕)和“Xu An”(审判)两部分中得到了具体规定。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根据这两部法典,司法犯罪的主体总体上是多样化的。他们可能是国家官员、原告、被告、被告人、证人、专家证人、罪犯……司法犯罪的对象也很丰富,包括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所有程序:逮捕程序、拘留程序、侦查讯问程序、审判程序、监狱规定……
1. 违反逮捕程序罪
违反逮捕程序的行为可能是执行公务的人员或被逮捕的人。
《弘德法典》第六百四十五条规定:官兵奉命前去抓捕逃犯(无论已判刑与未判刑)而未立即前去的,处以徭役。又依照该条规定,执行公务的人员在三十日期限内未逮捕犯罪分子的,也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六百四十六条 奉命缉拿罪犯,其反抗而被殴打致死或者因绝望而自杀的,不认罪。已逮捕罪犯而打死者,与打死人同判,但轻一级。抗拒、殴打执法人员的,比其犯罪行为加重一级处罚。他们的刑罚比殴打普通人致伤罪重两级,如果被打死,则被斩首。
同时,根据刑法第六百四十七条规定,有能力协助逮捕犯罪分子,而拒不响应他人呼救的,以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百四十八条 因追捕罪犯而告发而致其逃跑的,与罪犯同判,但从轻一级处罚。
该法第657条规定,村里收容逃犯1人的,村长应当被革职;收容逃犯3人以上的,村长应当服役;收容罪犯6人以上的,应当流放。
特别是《洪德法典》(第649条)明确规定,逮捕必须由有能力的官员下令进行。据此,违法逮捕人员将被处以80罐头。如果他们造成伤害或死亡,他们将被指控殴打他人致伤或故意谋杀。一旦发生明目张胆的犯罪行为,即使是非值班人员也能抓住罪犯并押送至官府。
嘉隆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奉命逮捕罪犯而拒不前往的,比罪犯减轻一级处罚。或者如果30天内未能抓获犯罪分子,也会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