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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古代法律中的军事罪行组

越南古代法典,包括15世纪的《洪德法典》和19世纪的《嘉隆法典》,都有很多关于军队组织和军事犯罪的条款。

核心摘要:越南古代法典,包括15世纪的《洪德法典》和19世纪的《嘉隆法典》,都有很多关于军队组织和军事犯罪的条款。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当时的立法者有意识地把军事犯罪按照各个领域进行了分类:违反征兵制度的犯罪、违反军事纪律的犯罪、违反战场纪律的犯罪。由于军事犯罪经常直接或间接侵犯国家安全和国王,因此通常会受到最重的处罚。

1. 违反招募制度的罪行

在越南的君主政权下,军队分为两个不同的类别:“quan cam ve”或“ngu lam quan”(皇家卫队)和“quan dia phuong”(地方卫队)。禁军驻扎在京城,负责保卫紫禁城,而地方卫队则负责保卫重点地区,特别是边疆地区。古代越南征兵制度的最初特点是,平时士兵轮流回乡务农,一旦发生战争,则全部返回部队。

为保证征兵准确,国家规定年满18周岁的男子必须在当地公民户籍登记,并分为以下等级:

- “Trang Hang”包括必须立即入伍的强者。

- “权行”还包括强壮的男人,但他们被允许留在家里劳作,直到他们在需要时被征召入伍。事实上,这些人都是预备役军人。

- “旦行”是指所有身体健康、不需从事军事工作的男子。

- “老行”包括年老体弱的人。

一个有3或4名男子的家庭将招募1名“庄行”,1名“权行”,1或2名“单行”。一个有 5 名或以上男性的家庭将招募其中 2 名“tranghang”和 1 名“quanhang”。

在这样的征兵制度下,古代法律对通过虚假公民身份和户籍申报来逃避征兵或公共劳动义务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

《洪德法典》第285条规定,凡未在户籍簿上登记的“段丁”数量达到1至5个的乡村官将被降级,超过6至14个的男性将被强制服苦役,超过15个“段丁”的将被流放到边远地区。与此同时,失踪人员被迫为当地军队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