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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统治下的越南刑法中的职务犯罪

在法国统治时期,越南立法者非常重视在当时的刑法中规定职务犯罪。他们用了整整一章,即《Hoang Viet Hinh Luat》(越南皇帝刑法典)第十三章,来讨论官员和公职人员所犯的罪行。

核心摘要:在法国统治时期,越南立法者非常重视在当时的刑法中规定职务犯罪。他们用了整整一章,即《Hoang Viet Hinh Luat》(越南皇帝刑法典)第十三章,来讨论官员和公职人员所犯的罪行。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古代立法者在本章的前三篇中阐述了此类罪行的总体概念。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职人员或者公职人员犯罪分为公罪和人身犯罪两种。公罪是指在执行公务时,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由于过失而无意识地实施的犯罪行为。然而,当犯罪是出于故意和个人利益时,即使与公共职责有关,也被视为个人犯罪。

该法典第 157 条规定,公共犯罪不属于严重犯罪、轻微犯罪或滋扰犯罪;因此,他们仅受到行政处分。

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官员、公职人员实施的与职务无关的人身犯罪,不属于职务犯罪。

因此,通过上述规定可以认识到,职务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 犯罪主体必须是在公职部门工作的官员或公职人员。

- 犯罪行为是故意的。

- 犯罪行为是为了个人利益。

- 犯罪行为与职位直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