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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古代法律下的伪造和不诚实行为

越南古代立法者用心将虚假和不诚实的内容安排在不同的章节中:洪德法典的“Tra Nguy”(虚假和背叛)有37条,嘉隆法典的“Luat Hinh”(刑法)有30条。他们将这些行为分为两类:公务关系中的虚假不诚实行为和民事关系中的虚假不诚实行为。

核心摘要:越南古代立法者用心将虚假和不诚实的内容安排在不同的章节中:洪德法典的“Tra Nguy”(虚假和背叛)有37条,嘉隆法典的“Luat Hinh”(刑法)有30条。他们将这些行为分为两类:公务关系中的虚假不诚实行为和民事关系中的虚假不诚实行为。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越南古代立法者用心将虚假和不诚实的内容安排在不同的章节中:《洪德法典》的“Tra Nguy”(虚假和背叛)有37条,而《嘉隆法典》的“Luat Hinh”(刑法)有30条。他们将这些行为分为两类:公务关系中的虚假不诚实行为和民事关系中的虚假不诚实行为。

一、公共服务关系中的虚假和不诚实行为

根据越南古代法律,公共服务关系中的虚假和不诚实行为,例如伪造国王或国家机构的印章,被视为严重犯罪。 《弘德法典》第515条规定:伪造国王父亲或国王印章者,处以斩首;伪造国王母亲、王后、王储或其妻子印章者,处以绞刑。

该法第516条规定,伪造中央机关印章、宰相、地方官员或军队将领印章者,均应判处长期流放;伪造其他机关印章或先王印章以图谋取高官或爵位者,应判处短期流放。

同样,《嘉隆法典》第324条也规定,伪造国王或国家机关印章者,一律处斩首,同案者从轻一级处罚;检举有功者,赏银三十两;那些企图犯罪的人将受到减轻一级的处罚。

根据古代东方观念,国王的印章和剑是象征他权力的物品。因此,非法使用此类物品也被视为严重犯罪。

根据《洪德法典》第517条规定,使用伪造的国王或国家机关印章在书籍、命令、文凭上盖章或将此类印章出借给他人以获取金钱或物品的,均应以伪造罪论处,并须向公共基金支付两倍于从他人处获得的金钱或物品价值的赔偿;那些借用这些印章的人也会被指控犯有同样的罪行,或者如果他们不知道这些印章是假冒的国王印章,他们就会拒不不认罪。

除了伪造印章或使用假印章罪外,越南古代法律还规定了伪造国家机关徽章或官员徽章罪。 《洪德法典》第518条规定:凡伪造“文富”为王宫通行证、或冒用“平富”作为传授军令或使节旗帜的信用证明者,一律处斩。

古代法典中有大量条款详细规定了伪造国家文件和文件的罪行。

《洪德法典》第519条规定:伪造国王命令或法令者,处斩首;增减文件内容(书面或口头),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长期流放或绞刑;企图犯此罪的,从轻一级处罚;伪造王令,速搜捕奸贼而未向王报告者,无论有功与否,均应报请王处理。

根据《刑法》第520条规定,不实传王令、谕旨者,应贬或役。第五百二十一条 伪造、变造、补充公文,以逃避职务或者犯罪处罚的,处比原罪加重两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