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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越南的人民民主宪政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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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越南的人民民主宪政意识形态

人民民主宪政思想是在胡志明主席和越南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宪政思想在越南具体情况下创造性运用的结果。

20世纪初越南的宪政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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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越南的宪政意识形态

20世纪初期的宪政思想就像一股生机勃勃的力量蔓延到了全国。越南人第一次能够接触到宪法、民主、平等、公民权利等新的政治问题,这些问题在封建社会中是从未有过的,与君主专制制度完全对立。

1975年至1986年期间的越南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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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至1986年期间的越南司法机构

随着抗美战争的胜利,和平统一的越南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开始了国家建设。 1975年至1986年战后和重建之前的时期,司法机构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1975-1986年越南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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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1986年越南地方政府

1975年至1986年是越南的一个特殊时期——战后和“doi moi”(更新)之前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地方政府也具有特殊性,虽然为“doi moi”事业做了初步准备,但其组织结构和运作仍深受过去的影响。

抗美救国战争时期的越南地方政府(1954-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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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美救国战争时期的越南地方政府(1954-1975)

随着反法殖民主义抗战的胜利和《日内瓦协定》的签署,越南北部获得了彻底解放,而南部则陷入了美国的奴役之下。越南全民族不得不再次投入新的抗美帝国主义战争,以解放南方、统一国家。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既要巩固和完善北方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又要组织反对美国及其越南走狗的斗争,逐步建立和扩大南方的地方革命行政管理体制。

1954年至1975年期间越南地方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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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至1975年期间越南地方行政机构

随着反法殖民主义抗战的胜利和《日内瓦协定》的签署,越南北部获得了彻底解放,而南部则陷入了美国的奴役之下。越南全民族不得不再次投入新的抗美帝国主义战争,以解放南方、统一国家。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既要巩固和完善北方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又要组织反对美国及其越南走狗的斗争,逐步建立和扩大南方的地方革命行政管理体制。

1945年至1954年期间越南的地方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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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至1954年期间越南的地方行政机构

自19世纪末越南沦为法国殖民地以来,民族解放和建立独立主权国家的斗争运动不断爆发,最终于1945年八月革命夺回民族独立,进而为捍卫新获得的民族独立而进行了长达9年的抗法殖民主义战争。

“<em>doi moi</em>”时期的越南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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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moi”时期的越南政府

越南已开始全面革新国家进程,包括逐步革新国家和政府的组织和运作。 “更新”事业虽处于起步阶段,但已取得重要成果。

战后时期的越南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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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时期的越南政府

抗美救国战争胜利后,越南实现全面统一,结束了30年的反法殖民主义和美帝国主义战争,进入国家重建时期。当然,抗美战争时期存在的两个政府——北方的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和南方的南越共和国临时革命政府——也统一为一个政府,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抗美救国战争时期的越南国会(1954-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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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美救国战争时期的越南国会(1954-1975)

抗法战争胜利后,北越获得彻底解放,而南越仍受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统治。因此,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必须在组织北方社会主义建设的同时,进行解放南方、保卫北方、统一祖国的抗美战争,其中首要任务是抗美救国战争。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越南民主共和国国会的组织和运行,更好地服务于这两项战略任务。

法国统治下的越南关于家庭关系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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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统治下的越南关于家庭关系的立法

法国统治时期的越南立法保护和巩固了东方家庭的传统,提高了丈夫和父亲的父权地位、家庭的可持续性与和谐、遵守等级秩序和家庭成员的相互责任。

法国统治下的越南关于侵犯他人财产罪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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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统治下的越南关于侵犯他人财产罪的法律

在法治越南的刑法中,侵犯他人财产罪主要规定在《越南皇帝刑法典》第二十二章,当时的封建立法者将其分为四类:盗窃、掠夺财物罪;敲诈勒索财产罪;以诈骗或者滥用信托手段侵占财物罪和毁坏财物罪。

越南立法中的军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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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立法中的军事机构

在法国统治时期的越南立法中,婚姻制度的规定是1931年颁布的《北部民法典》和1936年颁布的《越南中部民法典》。当时的立法者在继承东方婚姻家庭传统的同时,或多或少地吸收了西方资产阶级立法的一些内容,将风俗习惯的因素与现代性的因素调和、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