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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古代法律和危害人类生命的罪行

在越南古代法律中,危害生命罪,又称谋杀罪,涵盖侵犯他人生命的行为,无论其动机(有意或无意)以及给受害者造成的后果(死亡、受伤或活着)。

核心摘要:在越南古代法律中,危害生命罪,又称谋杀罪,涵盖侵犯他人生命的行为,无论其动机(有意或无意)以及给受害者造成的后果(死亡、受伤或活着)。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在越南古代法律中,危害生命罪,也称为谋杀罪,涵盖侵犯他人生命的行为,无论其动机(有意或无意)以及给受害者造成的后果(死亡、受伤或活着)。这组犯罪行为主要在越南两部典型的古代法典——15世纪《洪德法典》“Dao Tac”(盗窃和抢劫)章和19世纪《嘉隆法典》“Luat Hinh”(刑法)章中进行了规定。

有趣的是,越南古代立法者懂得如何区分故意杀人与意外致人死亡,并以此作为定罪及相应刑罚的依据。

例如,《洪德法典》第415条规定了一般的故意谋杀行为,因此企图谋杀的人将被判处流放;如果受害者受伤,他们将被判处更远的流放;如果受害人重伤死亡,将被绞死;如果受害者被神杀死,他们将被斩首;同案犯也将受到处罚,但可减轻一级。此外,犯罪者还必须为其受害者的死亡或受伤支付赔偿金。

该条规定表明:

- 故意谋杀是一种预先策划谋杀的行为,即谋杀是有准备的,无论其后果如何,即无论受害人是否死亡、受伤或根本没有受伤。

- 处罚是根据受害者实际造成的后果(死亡、受伤或无人员伤亡)而定的。

——在刑罚的确定上,区分主犯和共犯。

- 犯罪者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罚金),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死亡,则向受害人家属支付赔偿金;如果受害人受伤,则向受害人家属支付赔偿金)。 《洪德法典》的独特之处在于,它规定了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具体金额取决于受害人的地位。根据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一级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为一万五千钱(封建货币单位,一百文);二等受害人9000元;三级受害人7000元;四级受害人5000元;五级受害者2000;六级受害者1000;七级受害者500;八级受害者300;平民150。这样的死亡抚恤金数额极其巨大,据了解,当时的太子一年只得到五百尺。

对于意外造成人的死亡,洪德法典没有给出任何一般性规定,而只给出了具体案例。或许,这可能是因为当时的立法者担心审判官员很容易以意外导致人类死亡的罪名判处无心杀人罪;因此,对意外造成他人死亡的人的处罚当然比对故意杀人的处罚要轻得多。这一点在刑法第553条中得到了明确体现,该条规定,无故策马于京城大街小巷或者人流密集场所,误致他人死亡的,比杀人罪轻一级;如果他们在执行公务或处理私人事务时实施此类行为,其处罚将比意外致人死亡的人轻两级。

或依第五百五十四条,射箭入城、他人住宅、街道,误致人死者,较杀人者轻一级;如果他们故意杀人,他们就会像杀人犯一样被判刑。根据《刑法》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在武术比赛中误致他人死亡的,与误杀他人一样处罚。或者,根据刑法第五百五十六条,设置兽夹,误致他人死亡的,比杀人罪减轻一级;如果他们在陷阱中设置了警告信号,他们将有权获得二级减刑。

嘉隆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明确区分故意杀人与意外致人死亡。 《刑法》第251条对故意杀人罪的一般规定是:阴谋杀人者,处斩首;其同伙者,处绞刑;如果受害人逃过一劫,只受了伤,主犯将被处以绞刑,同伙则被流放三千里,并被鞭打一百棍。如果受害人不死不伤,主犯将被判劳役三年,并被鞭打一百棍,从犯则被鞭打一百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