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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古代法律中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

在越南古代法律中,民事责任被认为是民事交易的基本原则。但古代立法者更多的是从刑事意义上来思考的,没有像西方古代法律那样明确的纯粹民事责任的概念,也没有明确区分违反民法规定的责任和履行民事合同承诺的责任。此外,刑事补救措施通常适用于对他人造成人身或物质伤害的行为的处罚。

核心摘要:在越南古代法律中,民事责任被认为是民事交易的基本原则。但古代立法者更多的是从刑事意义上来思考的,没有像西方古代法律那样明确的纯粹民事责任的概念,也没有明确区分违反民法规定的责任和履行民事合同承诺的责任。此外,刑事补救措施通常适用于对他人造成人身或物质伤害的行为的处罚。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越南封建国家的大法典中很少见规定纯粹民事责任的特例。 《国朝刑法》第 581 条规定:“凡让自己的水牛和/或马践踏或吃他人的稻草和/或桑树的,将受到鞭打 80 下并赔偿损失。如果他们不能驾驭野生的水牛和/或马,则应免于鞭打。”

《国朝兴隆报》第585条强调:“如果两家的水牛互相斗殴,死的一头应作为两家的食物,幸存的一头应作为双方的役畜。违反本法规定者,处以鞭笞八十下。”由此可见,只有当当事人拒绝遵守规定的民事解决办法时,才适用处罚。这与现代民法关于接受风险的规定很接近,也体现了越南传统村落内部的紧密团结。

根据《黄越律法》第91条,故意毁坏他人物品、农作物、植物的,除了像小偷一样受到处罚外,还必须赔偿后者造成的损失。非故意造成损害的,免予处罚,但应当赔偿。

越南古代法律虽然未能明确区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或多或少地规定了民事责任的一些基本内容。在本文中,我们只想讨论越南两大古代法典的许多条款所规定的基本内容中的两个。

一、民事责任的产生条件

根据越南古代立法者的说法,只有当因违反民事法律或不履行民事合同而对他人的财产、荣誉或尊严造成损害时,才会产生民事责任。尽管封建法律无助于保护上层阶级的利益,但越南古代法律的大部分规定都涉及受害者的赔偿问题。

《国朝兴业法》第472条、第473条和第474条还根据当事人在履行民事责任时的社会地位界定了具体的歧视案件。那些袭击和/或侮辱王室成员或官员的人将受到处罚、物质损失赔偿和受害者荣誉。如果社会地位较低的人殴打和/或侮辱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将依法受到处罚、赔偿受害人的伤害以及罚款,以补偿其名誉受损的情况。

古代法律还规定了离婚时强制赔偿尊严、名誉等一些特殊情况。 《国朝兴业》第315条规定:“收到聘礼后改变主意,将女儿嫁给其他男子的,处以鞭刑八十鞭,其女儿必须嫁给最初订婚的男子。如果最初的求婚者拒绝娶这样的女孩,则必须支付双倍聘礼的赔偿金,女孩可以嫁给后来的求婚者。如果送婚的准新郎的家人礼物却改变了想法,相反,要处以鞭打80下的处罚,而且彩礼不能退还”。

古代法律对给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身体造成损害的赔偿给予特殊待遇。原则上,赔偿标准以损害程度为标准。然而,与现代民法不同的是,越南古代法律重视区分故意造成的损害和无意造成的损害。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通常被视为加重情节;因此,赔偿常常加倍。 《国朝兴业法》第579条规定:“受托保管牛、财物而用尽者,鞭笞八十下,并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谎称牛已死、财物已灭者,处以贬德,并加倍赔偿。”

《国朝兴业报》第581条强调:“放牛、马践踏、吃他人稻桑的,处鞭八十下,并赔偿损害赔偿金。故意放牛、马践踏、毁坏他人稻桑的,处德行侮辱,并加倍赔偿。套上他们的水牛和/或马,使他们能够直立起来,他们将免受鞭打处罚。”

在许多其他民事关系中,古代法律规定,如果因故意行为造成损失,则必须赔偿双倍的损失。 《国朝兴隆法》第601条规定,对被他人毁坏的农作物的所有者,必须给予双倍赔偿;而《国朝兴隆法》第448条则规定,将已质押的人抵押给他人的,应加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