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越南人民历来珍视荣誉的优良传统。因此,古代立法者非常重视侵犯他人名誉和尊严的行为,认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道德原则,而且触犯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辱骂他人的罪行在《洪德法典》(15世纪)的各个章节中都有具体规定,但集中在《嘉隆法典》(19世纪)《刑法》一章的《浪马》(辱骂他人)部分。
有趣的是,《嘉隆法典》在第293条中概述了此类罪行,其中规定:殴打他人者,处十鞭;相互殴打者,均处十鞭。
但在古代法律中,只有下级责骂上级、下级侮辱上级的行为才算犯罪,而上级侮辱下级的行为则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而不是违法行为,因为按照儒家观念,上级有责任以各种形式教导下级,包括责骂。
古代立法者根据辱骂的对象,将此类罪行分为两大类:
一、辱骂上级罪
这类罪行包括诸侯(官僚、贵族)或臣民(平民)辱骂国王的罪行;官吏互相羞辱;人们辱骂官僚、贵族;仆人侮辱主人;学生骂老师……
《弘德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凡提出蔑视、贬低先王或其王国的报告者,若口头如此,应处以役役或六十罐头。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以恶劣语言侮辱、批评君王的,处斩首;如果他们口误,说话方式不同,他们将享受一级减刑。该法第133条规定,写匿名信,用恶劣言论贬低时政的,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流放或徭役。那些收到匿名信件但没有将其烧毁并上报上级官员或报告国王或将其从民间传给民间的官员将被处以五十鞭。
根据《刑法》第216条规定,开玩笑、损害国王名誉或对国王不敬的人,将被处以流放或徭役。官员对上级表现出傲慢、无礼或不敬的态度,比上级低一级的,要受罚;比上级低二级到三级的,要降级;比上级低四级以上的,要徭役。
同样,第四百七十三条也详细规定,辱骂三品以上官员的,对同品级或者低一级的官员,降德一级;谩骂三品以上官员的,降德一级;如果目标官吏低两级,则美德降两级。官员辱骂同四品以下其他官员的,按其品级处罚。若上级先辱骂下级,下级还口,则须罚锾,请上级宽恕,或以侮辱上级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