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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越南刑法规定的罪行

在法国统治近一个世纪的过程中,越南同时存在着两种行政制度:法国统治者的行政制度和法国走狗的当地封建主义者的行政制度。因此,这就产生了两种法律体系的共存:法国统治者的法律体系和顺化宫廷(阮朝)的法律体系。

核心摘要:在法国统治近一个世纪的过程中,越南同时存在着两种行政制度:法国统治者的行政制度和法国走狗的当地封建主义者的行政制度。因此,这就产生了两种法律体系的共存:法国统治者的法律体系和顺化宫廷(阮朝)的法律体系。

>>法治越南刑法规定的罪行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在法国统治近一个世纪的过程中,越南同时存在着两种行政制度:法国统治者的行政制度和法国走狗的当地封建主义者的行政制度。因此,这就产生了两种法律体系的共存:法国统治者的法律体系和顺化宫廷(阮朝)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法国人将全国划分为政治和法律地位不同的三个地区:南纪,即交趾支那(即越南南部),是法国人直接统治的殖民地区;中岐(越南中部),是保护国;北岐,即北方(越南北部),是半保护国、半殖民地,其中本土封建主义者的行政制度只存在于中岐和北岐,越南皇室的法律有效。仅适用于中岐和北岐,且仅适用于越南皇帝的臣民。

一、刑法和犯罪的概念

法国统治时期,在西方法律的影响下,阮朝廷制定了民法典、刑法典、民商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等具体法典。

在刑法方面,由于中岐和北岐(分别是保护国和半保护国、半殖民地)的政治和法律地位不同,阮府为这两个地区颁布了两种不同的刑法:

- 1922年颁布《北岐刑法典》,共30章328条。它仅在越南北部具有法律效力。

- 中纪刑法于1933年颁布,仅在越南中部生效。

这两个单独的代码虽然形式不同,但其内容基本相同。其中典型的是《中纪刑法》。

中纪刑法又称《越南皇帝刑法》,于1942年修订。从结构上看,《黄越兴律》由序言和29章共424条组成。序言和第一十章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一般事项,包括犯罪的定义、惩罚形式和犯罪的分类、累犯、同案犯、共犯、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等。其余各章规定了具体犯罪群体和具体犯罪。

法国统治下的越南刑法,特别是《黄越显法》,是在继承前代封建法律的基础上,吸收西方国家特别是法国的立法成果而制定的。 《黄越兴律》第一条规定:“本法的规定全部引用自《嘉隆法典》,并保留了越南流传下来的规定,并根据民族习惯的演变而稍加修改,使国内法符合当今文明国家立法核心的人文主义精神”。

关于本法的效力,第一条规定:“本法公布后,在中岐地区施行,以审判属于地方封建法院管辖的国民的刑事犯罪”。

该法第二条在界定犯罪时规定:“违反本法任何规定的行为,均视为刑事犯罪。”于是,随着西方国家立法技术的进步,法国统治下的越南刑法首次对犯罪作出了一般性的定义,这在封建法律中是前所未有的。

二.罪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