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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统治下越南刑法中的刑罚

在法国统治下的越南,受西方法律的影响,阮朝朝廷逐渐废除了“斩杀”、“斩首”、“污名化”等极端野蛮的惩罚形式,取而代之的是新的刑罚形式。

核心摘要:在法国统治下的越南,受西方法律的影响,阮朝朝廷逐渐废除了“斩杀”、“斩首”、“污名化”等极端野蛮的惩罚形式,取而代之的是新的刑罚形式。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根据《越南皇帝刑法》,惩罚制度包括两种刑罚:“正刑”(主刑)和“富欣”(附加刑),其在第四条中的定义如下:

- “Chinh hinh”是对违法行为施加的处罚,不附加任何其他处罚。

- “Phu hinh”是与犯罪行为的主要处罚一起实施的次要处罚。

I. “Chinh hinh”(主刑)

根据《黄越兴律》第五条,主刑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分为大兴、贴兴和兴发维能三种:

a/ 第二章规定的“Dai hinh”(严重犯罪),将受到以下处罚:

- “Tu hinh”(死刑):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将面临行刑队或在公众面前被斩首。处决地点由部长会议决定或由罪犯犯罪所在省份的首长选择。对于怀孕的罪犯,死刑要在产后100天后才执行。法国、越南的公共假期、节日以及周日不执行死刑。

- “Kho sai”(劳役):受劳役的男性将被送往规定地点进行苦役,而 60 岁或以上的罪犯和女性罪犯将在拘留地点进行苦役。

“Kho sai”分为两个级别:“kho sai chung Than”(终身奴役)和“kho sai co ky han”(时间奴役)(5 至 20 年)。

- “Phat luu”(流放)是一种惩罚形式,罪犯被流放到遥远的地方。第11条明确规定:“被流放的人应被送往法国殖民地的某个地方终身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