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古代法律下的通奸行为
根据东方儒家观念,女性的贞操以及妻子对丈夫的忠诚被视为最重要的道德品质。侵犯童贞和忠诚的行为不仅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而且是刑事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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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方儒家观念,女性的贞操以及妻子对丈夫的忠诚被视为最重要的道德品质。侵犯童贞和忠诚的行为不仅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而且是刑事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司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它们在《洪德法典》(15 世纪)的“Bo Vong”(逮捕)和“Doan Nguc”(审判和监禁)两章以及《嘉隆法典》(19 世纪)“Luat Hinh”(刑法)章节的“Bat Nguoi”(逮捕)和“Xu An”(审判)两部分中得到了具体规定。
越南古代立法者用心将虚假和不诚实的内容安排在不同的章节中:洪德法典的“Tra Nguy”(虚假和背叛)有37条,嘉隆法典的“Luat Hinh”(刑法)有30条。他们将这些行为分为两类:公务关系中的虚假不诚实行为和民事关系中的虚假不诚实行为。
越南人民历来珍视荣誉的优良传统。因此,古代立法者非常重视侵犯他人名誉和尊严的行为,认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道德原则,而且触犯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在越南古代法律中,故意伤害他人罪被定性为殴打他人罪。
在越南古代法律中,危害生命罪,又称谋杀罪,涵盖侵犯他人生命的行为,无论其动机(有意或无意)以及给受害者造成的后果(死亡、受伤或活着)。
行政法是越南法律体系中最早出现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由规范国家行政组织和运作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和执行管理关系的法律规定组成。
《公共行政改革总体规划(2001-10)》在接近定稿时受到了赞扬和评论,也受到了审查和评估。
侦查是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程序活动。
越南古代法典,包括15世纪的《洪德法典》和19世纪的《嘉隆法典》,都有很多关于军队组织和军事犯罪的条款。
在越南古代法律中,民事责任被认为是民事交易的基本原则。但古代立法者更多的是从刑事意义上来思考的,没有像西方古代法律那样明确的纯粹民事责任的概念,也没有明确区分违反民法规定的责任和履行民事合同承诺的责任。此外,刑事补救措施通常适用于对他人造成人身或物质伤害的行为的处罚。
越南人民在几千年建国卫国的历程中,一方面坚定不移地反抗外来侵略、统治和同化,另一方面继承了人类文明的精髓,在与外来文化融合的同时,保持民族文化认同。
各种类型的民事合同几乎没有在越南古代法律的单独条款和章节中进行具体、系统和全面的规定,而是分散和混合在不同的条款、不同的刑事救济和民事措施中,主要目的是制裁违反双方已承诺义务的行为。
在古代越南,收养儿童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人们收养孩子的原因多种多样:同情心和善良、个人利益、或者精神生活。
无可否认,在儒家社会中,女性的地位是低下的,儒家社会盛行重男轻女的观念,即“一男富,十女无”。
根据儒家思想和越南人的传统,在家庭中,子女必须对祖父母和父母表现出孝顺,意思是尊敬他们并遵循他们的教诲。如果儿童不履行这些义务,不仅违反了行为规范,而且会受到家庭和社会的强烈谴责和法律的严厉惩罚。同时,古代立法者还规定祖父母、父母有抚养子孙的责任。
离婚曾被认为是丑陋的事情,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在古代越南很少见。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和家庭伦理,封建法律允许或强制离婚。
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是一种基础性、主导性的关系,因而受到古代立法者的特别重视。
由于古代法律规定的基本目的是惩罚违法者,保护国王的权力和君主社会秩序,所以几乎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被视为刑事犯罪;因此,可以说,刑事犯罪构成了越南古代法律内容的实质和基本内容。
说起越南古代法律中的惩罚形式,就不能不说“五刑”,它起源于中国古代法律,自李陈王朝(11-14世纪)以来,为越南封建立法者所采用。 “ngu hinh”首次在洪德法典(15世纪)中被专门提及,该法典一直保留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