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是一种基础性、主导性的关系,因而受到古代立法者的特别重视。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在过去,一般的家庭关系,特别是夫妻关系,受到各种社会规范的支配:道德规范、儒家规范、风俗习惯和法律规定。
根据儒家观念,理想的女性不仅要具备“四德”:“从”(女佣工作)、“粪”(好面容)、“恩”(言语)和“贞”(贞),而且还要遵守“三顺”原则:“太嘉同富、徐嘉同富、富都同都”(年轻时)在家庭中,她们必须服从父亲;结婚时,她们必须服从丈夫;当丈夫去世时,她们必须服从孩子。在家庭中,丈夫是家长、家主,有权决定家庭的一切事务。然而,根据越南人民的传统习俗和做法,妇女并没有完全依赖丈夫而丧失所有民事行为能力。相反,他们拥有一定的权利。这些,即儒家父权制意识形态和越南人民的传统,在越南古代法律中制度化了。
古代法律中的夫妻关系具体体现为当事人的以下权利和义务:
1. 同居义务
根据越南人民的风俗习惯和东方儒家观念,妇女结婚后必须与丈夫一起住在婆婆和丈夫决定的地方。新婚夫妇往往在大家庭中与男方父母住在一起,然后才被父母允许分居,过着独立的生活。
根据古代法律,未经允许离开夫家的妇女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1471年黎青宗国王颁布的24条教诲中,有一项规定:“妇女有过错,受姻亲惩罚,应当改正以弥补过失,不得擅自离去,娇惯自己”。这条法律规定还要求女方父母对女儿的行为负责(即使她已经结婚了):“身为妇女,必须跟随丈夫,不得自诩有钱的父母蔑视自己的丈夫;否则,父母将受到惩罚”。古代立法者对擅自离开夫家的妻子规定了严厉的惩罚。 《洪德法典》(15世纪)第321条规定:“如果一名正式妻子或妾未经允许离开夫家,她将被判处“do lam xuy that ty”(意思是在军营里做苦力,做饭,并受到50鞭刑,并在脖子上戴上两个字母)。如果她离开后又嫁给了另一个丈夫,她将被判处“do lam xuy that ty”。 “thung that ty”(意思是在国家的税粮库里进行徭役,剥壳和捣米,同时受到50下鞭打,并在脖子上刻上四个字母的污名)。这样的女人和她的财产将被归还给她的前夫家庭。那些知道她的情况但仍与她结婚的人将受到“do”(国家的徭役)。如果他们不知道并与这样的女人结婚,他们将被处以“do”(国家的徭役)。
根据《嘉隆法典》(19世纪)第108条,如果丈夫不愿与妻子离婚,而妻子擅自离开夫家,则妻子将被鞭打100下;如果她离开并嫁给另一个丈夫,她将被判处绞刑。当时的立法者对此解释说:“女人必须跟随丈夫。丈夫可以放弃妻子,但妻子不能放弃丈夫。因此,如果她抛弃丈夫并逃离了丈夫的家庭,她将被处以一百鞭;如果她逃脱并与另一个丈夫结婚,她将被处以绞刑。”此外,根据《嘉隆法典》第108条,丈夫可以将妻子嫁给或出售给其他人。
但同居义务并不单单是妻子必须履行的,丈夫也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尊重这种义务。 《洪德法典》第308条规定:“如果丈夫忽视妻子五个月(由妻子向当地官员报告并由村官见证),他将失去妻子。如果妻子有孩子,则在该规定生效前给予他一年。如果丈夫因公外出,则不适用该法律规定”。
《嘉隆法典》第108条还规定,如果丈夫离家3年没有任何踪迹和信息,妻子可以向当地官员举报并请求允许与另一个丈夫结婚,而不必向夫家支付结婚费用。
因此,同居义务是夫妻双方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侵犯,因为任何侵犯都会违背婚姻的目的。
按照越南的习俗,妇女结婚后必须与丈夫的家人住在一起。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反之亦然,丈夫应留在娘家。那么,古代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呢?洪德法典对此没有任何规定。然而,在洪德法典当时颁布的另一份法律文件中对此作出了如下规定:“如果新郎的家人组织了婚礼,他们必须将新娘带到夫家。如果新郎留在娘家,三年后,夫妻俩必须返回夫家。”因此,该法律文件对母居的认可是有限的(最多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