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古代法律的基本原则
越南古代法律中,有两部典型的法典被完整地保存至今,即15-18世纪的《国朝刑法典》(皇家法庭刑法典),俗称“洪德法典”;以及19世纪的《越南皇帝的法令和条例》,俗称“嘉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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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古代法律中,有两部典型的法典被完整地保存至今,即15-18世纪的《国朝刑法典》(皇家法庭刑法典),俗称“洪德法典”;以及19世纪的《越南皇帝的法令和条例》,俗称“嘉隆法典”。
从9世纪初期到19世纪末的近千年间,越南各封建王朝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将其作为统治和管理国家的重要工具。
村(越南语“郎”,汉语“通”)原是越南人民的基本居住形式和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居住着小农家庭。从社会角度来看,它是一个自治程度较低的居住社区。
黎氏王朝(1428-1789)和阮氏王朝(1802-1945)是越南封建历史上持续时间最长的两个王朝。因此,他们的法院系统规模庞大且组织良好,是越南封建法院系统的典型。
1858年,法国人正式开火征服越南,在战场上基本取得胜利后,于1883年迫使越南阮朝廷签订和约,从而在越南建立法国殖民政权。法国人并没有废除当地的封建政权;因此,两种行政系统并存:一种是法国的,另一种是傀儡阮朝的(称为南朝——越南的行政机构)。这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法院系统:一种是法国法院系统,另一种是南朝法院系统。
在君主制国家,国王完全掌握国家权力,因此封建国家机器不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
面对不断的外国入侵威胁和边境麻烦,越南君主制国家历来重视以一支强大且训练有素的军队来巩固国防。越南封建国家的强大,不仅在于有能力组织和管理从中央到基层的统治机构,而且在于有能力组织一支强大、战斗力强的军队。
越南也许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得不应对外国入侵或边境问题的国家之一。这种条件需要适当的国家结构以及从中央到基层的行政系统的集中、统一和有效指挥,以防止一切派系主义和地方主义倾向,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的共同力量,促进国家的生存和发展。
与东方许多封建国家以君主专制为特征不同,越南封建国家从10世纪到19世纪的发展过程,都是以权力集中的中央集权君主制为蓝本的。
经过一千多年的顽强斗争,越南摆脱了中国封建主义者的统治。 939年,吴权称王,开启了越南独立和建立越南君主制国家的时期。
抗美救亡战争胜利后,暂时存在两种不同法制的两个国家:北方的越南民主共和国和南方的南越共和国。战后国家统一的结果是,这两个国家统一,形成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在军事和政治斗争的同时,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和南越革命政府相互配合,成功地开展了反对美帝国主义救国的外交斗争。这样的斗争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不仅体现了战场上的胜利,而且对抗战的胜利作出了积极的、巨大的贡献。
抗美战争时期越南的特殊形势直接影响了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的结构和运作进程,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必须一方面组织建设和保卫北方,另一方面为南方提供物质和人力支持,以对抗美帝国主义。越南民主共和国的首要任务是组织抗美救国战争。
1946年12月19日,反法殖民主义抗战在河内等一些城市爆发,并蔓延到全国。一天后的12月20日,胡志明主席代表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号召全国人民参加抗战,重申越南民族不失去祖国、不再被奴役的钢铁意志。
1945 年 8 月革命后,越南成立仅 15 个月,年轻人的民主国家越南就不得不面对最大的挑战之一,即法国殖民主义者再次入侵该国。所以,首先要做的就是对外国侵略者进行一场无与伦比的抗战,保卫刚刚获得的民族独立和革命成果。
在法国时期的越南半封建殖民社会中,同时存在两种法律制度:法国统治者的法律制度和地方封建制度。然而,后者实际上是殖民地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受法国立法管辖。
法国殖民者在完全确立对越南的统治后,将越南(当时称为安南)分为三个政治地位完全不同的地区:“北基”(托金)、“中基”(越南中部)和“南基”(交趾支那)。
为了维持日益独裁的君主政体,阮朝特别重视法律工具的建立和运用。在此背景下,“Hoang trieu luat le”(皇家宫廷法律和习俗)成为在各个阮国王的任期内适用的最重要和典型的法典:嘉隆(1802-1819),明命(1820-1840),绍特里(1841-1846),慈德(1847-1882)。
在击败西山政权并野蛮镇压当时的农民运动后,阮英和其他阮朝国王在十九世纪上半叶建立了一个从中央到基层的强大君主国家。在明命国王的统治下(1820-1840),越南进行了封建历史上第三大的行政改革。
黎苏王朝留下的庞大法律文献遗产,被黎中雄国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作为统治国家的工具。然而,如此相当丰富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能帮助黎中雄国稳定17世纪末尤其是18世纪初的混乱社会局面。正是行政和司法机构的低效以及统治者对国家共同利益的漠视……导致了王朝不可避免的衰落和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