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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古代法律规定的儿童收养

在古代越南,收养儿童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人们收养孩子的原因多种多样:同情心和善良、个人利益、或者精神生活。

核心摘要:在古代越南,收养儿童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人们收养孩子的原因多种多样:同情心和善良、个人利益、或者精神生活。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在古代越南,收养儿童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人们出于各种原因收养孩子。出于同情心和善良的心,一些人收养了孤儿或贫困家庭的孩子。为了自己的利益,一些人收养孩子,以便在家里有更多的无偿劳动力;债权人还收养债务人的子女,这些子女必须工作以偿还父母的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在精神生活上,一些物质生活富裕,但因常遇恶事或长期无子嗣而精神生活贫乏的人,也收养孩子,以寻求、祈求幸福。

因此,收养儿童问题引起了越南古代立法者的关注,这在古代法律的许多条款中都清楚地规定了这一问题。

一、儿童的分类

传承传承、祭祀祖先已成为越南人民家庭、精神生活和感情的重要内容。因此,每个家庭都希望早日拥有自己的孩子。对于人们来说,子孙越多,获得的祝福和幸福就越多。这与对妇女贞操的提倡一起,产生了古代习俗、实践和法律中对儿童的分类如下:

在越南人的父系家庭中,丈夫除了合法的妻子外,还可能拥有小妾和女仆。所有由合法妻子、妾或婢女所生的孩子都被丈夫视为合法孩子。然而,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却有所不同。嫡妻的孩子,无论多小,都被视为哥哥姐姐。这种区分对于祖先崇拜来说具有重大意义。只指定嫡妻的长子负责祭祀。如果长子死了,就选次子来接任。只有在嫡妻没有孩子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妃子的儿子来执行这项任务。祭祖已成为越南家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因此,如果有人不幸没有孩子,他们就会收养孩子。

私生子(非婚生子女)

根据古老的观念、习俗和古代法律,在以下情况下,孩子被视为私生子:

- 他/她的母亲没有丈夫,也没有男人可以照顾;或

- 这个孩子是已婚妇女和她的通奸者所生的孩子。

15世纪出版的一份名为《洪德天正秋》的法律文件记录了对一个没有丈夫就怀孕的女孩的判决。根据这样的判决,如果通奸行为没有当场被抓到,只有女孩受到惩罚,孩子被认为是私生子,无法像家里的其他孩子一样继承父母死后的财产。在东方儒家观点下,婚姻的唯一目的是生下传宗接代的孩子;因此,通奸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反道德和法律的犯罪行为。

《嘉隆法典》(19世纪)第332条也规定了对生下私生子的奸妇的严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