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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封建法律与妇女权益保障

无可否认,在儒家社会中,女性的地位是低下的,儒家社会盛行重男轻女的观念,即“一男富,十女无”。

核心摘要:无可否认,在儒家社会中,女性的地位是低下的,儒家社会盛行重男轻女的观念,即“一男富,十女无”。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一、儒家社会中的女性地位

谈论儒家社会中的女性地位,就意味着谈论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困境、地位和责任。

无可否认,在儒家社会中,女性的地位是低下的,儒家社会盛行重男轻女的观念,即“一男富,十女无”。尽管女性还活着,但人们仍认为她不存在于这个世界上。从她们出生到退休,她们完全依赖于男性,这体现在著名的儒家准则“大家同富,xuat gia¸同富,phu tu totong tu”(在家庭中,妇女必须跟随父亲,结婚时,她们必须跟随丈夫,丈夫死了,她们必须跟随儿子)。

在儒家思想和行为盛行、四代甚至五代人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宗法家庭中,祖父、父亲、丈夫、长子等男性的权力是绝对的。按照儒家的观念,宗族的利益是最重要和永恒的。家族和大宗门利益的保护被认为是与公共秩序和儒家社会基础密切相关的事情。为此,封建立法规定了非自愿婚姻、不平等婚姻制度。已婚妇女有责任生下孩子,特别是生下继承家族的儿子,以祭祀祖先,维护家族利益。对于很多人来说,儿媳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兴衰。如果一个女人不幸生了女孩却没有儿子或者不能生育,她的丈夫有权抛弃她另娶妻子,以免成为无子嗣。没有人传宗接代,意味着子孙的利益不能在父系代代相传,这被认为是三不孝罪中最大的。为此,女性总是有错的。

在儒家家庭中,妇女除了祭祀公婆的祖先、照顾公婆的父母、忠于丈夫、抚养孩子的义务外,别无其他。 “tu duc”(四德)标准、“tam tong”(三者:在家里,从父亲;结婚后,从丈夫;丈夫死后,从儿子)和“nu nhi, ngoai toc”(女性,只有外人)的封建观念,都将妇女束缚在家庭和血统中的附属地位。

在父权制度下,女性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不被允许参与社会活动,在家庭中几乎没有发言权。在某些社会和法律关系中,妇女仅被视为丈夫的影子,没有法律行为能力。他们在所有领域的唯一合法代表是他们的父亲、丈夫和长子。对于同样的罪行,女性受到的法律惩罚总是比男性更严厉。

二.越南封建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

任何人都不能否认中国封建国家和立法对越南封建国家和法律的影响。这是几千年来北方封建统治和民族文化交流的必然结果。儒家思想传入越南的吸收和越南化是随着越南封建国家和立法的出现而开始的。

李朝、陈朝、胡朝(15世纪至17世纪初)的成文立法中并没有透露出任何儒家婚姻家庭观念的痕迹,而当时的婚姻家庭观念是由伦理行为和实践规范的。越南最早的法典如李朝1042年的《刑法》、陈朝1341年的《刑法》以及胡朝(14世纪末至15世纪)的多项改革政策都表明,当时的阶级压迫十分突出,而性别压迫却十分淡薄。这意味着,在那个时期,妇女被束缚在低下地位的主要是封建礼教,而不是法律。

从陈朝后期,特别是封建政权日渐衰落的阮朝开始,儒家思想就深入渗透到当时越南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越南封建国家立法活动的顶峰,1483年黎苏时期制定的《国廷刑法典》,又称《洪德法典》,以及1815年阮朝统治时期制定的《皇越法典》,又称《嘉隆法典》,深入介入婚姻家庭领域。性别压迫比前代立法更加明显。但当时的封建立法者在这些法典中只规定了与公共秩序和封建政权根基密切相关的事项,其他事项仍受封建礼教的规制。

这些法典除了具有阶级性外,还深深地带有民族认同感,生动地反映了民族的伦理观念和特定的历史情境。其中具有民族特色的内容之一就是妇女权益保护制度。

在严格遵守儒家家庭生活基本原则的同时,黎青统国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在各个领域放松对妇女的束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