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反法殖民主义抵抗战争期间的组织和运作(1946-1954)
经过数千年的君主专制统治和近100年的法国殖民统治,越南于1945年8月革命胜利,推翻了半封建殖民政权,建立了人民民主共和国,开启了越南国民议会的历史——越南历史上第一部宪政史。
关键词:越南
经过数千年的君主专制统治和近100年的法国殖民统治,越南于1945年8月革命胜利,推翻了半封建殖民政权,建立了人民民主共和国,开启了越南国民议会的历史——越南历史上第一部宪政史。
法国统治时期的越南立法保护和巩固了东方家庭的传统,提高了丈夫和父亲的父权地位、家庭的可持续性与和谐、遵守等级秩序和家庭成员的相互责任。
在法国统治时期的越南立法中,婚姻制度的规定是1931年颁布的《北部民法典》和1936年颁布的《越南中部民法典》。当时的立法者在继承东方婚姻家庭传统的同时,或多或少地吸收了西方资产阶级立法的一些内容,将风俗习惯的因素与现代性的因素调和、结合起来。
在法治越南的刑法中,侵犯他人财产罪主要规定在《越南皇帝刑法典》第二十二章,当时的封建立法者将其分为四类:盗窃、掠夺财物罪;敲诈勒索财产罪;以诈骗或者滥用信托手段侵占财物罪和毁坏财物罪。
丧葬和祭祀是东方人民、特别是越南人民精神生活和习俗中的两大关注点。法国殖民时期君主政体的《Hoang Viet hinh luat》(越南皇帝刑法)专门用两章(第十九章和第二十章)来论述违反丧葬和祭祀法律的罪行。这些罪行分为两类:非法埋葬、侵占墓地和礼拜场所。
在越南著名的法国统治时期的刑法《越南皇帝刑法》第二十一章中,专门规定了侵犯他人生命罪,并被古代立法者归类为谋杀和殴打他人。
法国统治时期越南的封建法典《Hoang Viet Hinh Luat》(越南皇帝的刑法典)在各个章节中都规定了辱骂和诽谤,但主要在第二十一章中规定了侵犯他人土地的行为。
虚假内容主要在《Hoang Viet Hinh Luat》(《越南皇帝刑法》)第十七章“Gia doi”(虚假)中被明确指出,该法是法国殖民主义者统治时期古代越南的典型刑法典。
在法国统治时期,越南立法者非常重视在当时的刑法中规定职务犯罪。他们用了整整一章,即《Hoang Viet Hinh Luat》(越南皇帝刑法典)第十三章,来讨论官员和公职人员所犯的罪行。
在法国统治时期的越南,立法者很重视在当时的刑法中规定军事罪。 Hoang Viet Hinh Luat(越南皇帝刑法典)用了整整一章(第十四章)来论述此类罪行。
刑事责任是法国统治下越南典型刑法典《越南皇帝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法国统治时期的越南刑法中,特别是《越南皇帝刑法典》中,危害政治安全的犯罪群体受到了封建立法者的特殊对待。从本质上讲,这只是为了保护殖民政权及其走狗——皇室。因此,《刑法》第一章就规定了危害政治安全罪。
在法国统治下的越南,受西方法律的影响,阮朝朝廷逐渐废除了“斩杀”、“斩首”、“污名化”等极端野蛮的惩罚形式,取而代之的是新的刑罚形式。
在法国统治近一个世纪的过程中,越南同时存在着两种行政制度:法国统治者的行政制度和法国走狗的当地封建主义者的行政制度。因此,这就产生了两种法律体系的共存:法国统治者的法律体系和顺化宫廷(阮朝)的法律体系。
司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它们在《洪德法典》(15 世纪)的“Bo Vong”(逮捕)和“Doan Nguc”(审判和监禁)两章以及《嘉隆法典》(19 世纪)“Luat Hinh”(刑法)章节的“Bat Nguoi”(逮捕)和“Xu An”(审判)两部分中得到了具体规定。
根据东方儒家观念,女性的贞操以及妻子对丈夫的忠诚被视为最重要的道德品质。侵犯童贞和忠诚的行为不仅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而且是刑事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在越南古代的《国朝刑法典》中,婚姻家庭问题占有重要地位,并作出了许多规定,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认识到越南传统家庭的结构,特别是黎青统王朝(1460-1497)政治上以帝国权力集中和儒家思想占主导地位的家庭结构。
越南古代立法者用心将虚假和不诚实的内容安排在不同的章节中:洪德法典的“Tra Nguy”(虚假和背叛)有37条,嘉隆法典的“Luat Hinh”(刑法)有30条。他们将这些行为分为两类:公务关系中的虚假不诚实行为和民事关系中的虚假不诚实行为。
越南人民历来珍视荣誉的优良传统。因此,古代立法者非常重视侵犯他人名誉和尊严的行为,认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道德原则,而且触犯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在越南古代法律中,危害生命罪,又称谋杀罪,涵盖侵犯他人生命的行为,无论其动机(有意或无意)以及给受害者造成的后果(死亡、受伤或活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