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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统治下的越南关于家庭关系的立法

法国统治时期的越南立法保护和巩固了东方家庭的传统,提高了丈夫和父亲的父权地位、家庭的可持续性与和谐、遵守等级秩序和家庭成员的相互责任。

核心摘要:法国统治时期的越南立法保护和巩固了东方家庭的传统,提高了丈夫和父亲的父权地位、家庭的可持续性与和谐、遵守等级秩序和家庭成员的相互责任。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1. 在身份认定上,《北部民法典》和《越南中部民法典》均规定,丈夫和妻子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 丈夫和妻子必须互相帮助,共同使家庭繁荣,关心子女的养育和教育(《北部民法典》和《越南中部民法典》第91条和第92条)。

- 根据《北部民法典》和《越南中部民法典》第92条,丈夫是家庭的主人,有义务保护和照顾妻子和孩子。

- 丈夫有权决定妻子的职业和工作(《北部民法典》第 101 条和第 103 条以及《越南中部民法典》第 99 条和第 100 条)。 《北部民法典》第101条规定,经丈夫默示或公开同意,第一任妻子或小妾可以从事任何职业或工作;如果丈夫不同意,妻子可以向二级(省级)法院院长申请许可从事该职业,并能证明该职业给全家带来好处。

- 结婚后,妻子必须与丈夫一起生活在丈夫的家里;第一任妻子有权并被迫与丈夫同住,而丈夫则可以允许或强迫其妾分居(根据《北部民法典》第 94 条和《越南中部民法典》第 93 条)。

- 根据《东京民法典》第93条规定,丈夫若娶妾,必须征得原配妻子的同意;此类同意必须向当地政府宣布或默认。

- 正妻和妾都必须忠于和服从自己的丈夫,而妾必须尊重和服从正妻(《北部民法典》第92条、第93条和《越南中部民法典》)。

-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北部民法典》第98条规定:正妻或妾经其丈夫许可,方可提起诉讼;如果正妻或小妾未经丈夫许可而设立任何文书,丈夫可以请求当地官员允许销毁这些文书。根据第97条,丈夫应代表其正妻和/或妾处理后者的一切事务,并可以委托其妻子解决这些事务。

该法第99条规定,正妻、小妾起诉丈夫,或者正妻起诉妾,或者小妾起诉正妻,或者丈夫没有资格代表妻子时,必须征得二级(省级)法院院长的许可。

2、关于财产方面:《北部民法典》和《越南中部民法典》都规定,家庭财产包括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有这些财产都被视为家庭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