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在法国统治时期的越南立法中,婚姻制度的规定是1931年颁布的《北部民法典》和1936年颁布的《越南中部民法典》。当时的立法者在继承东方婚姻家庭传统的同时,或多或少地吸收了西方资产阶级立法的一些内容,将风俗习惯的因素与现代性的因素调和、结合起来。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一、关于婚姻:
这两个法典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1、结婚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就结婚年龄而言:根据《北部民法典》和《越南中部民法典》第73条和第75条,男性未满18岁、女性未满15岁不得结婚。不过,立法者规定了一个例外,即年龄条件因合理原因不予计算在内,但男性不得低于 15 岁,女性不得低于 12 岁。
可以看出,法国统治下的越南法律首次规定了结婚年龄的条件,这在封建时期的越南法律中从未提及过,当时未成年婚姻制度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时的立法者将现代社会的结婚年龄条件与我国几千年来存在的未成年人婚姻习俗进行了调和,以使法律进入现实生活。
- 不违反禁止婚姻的案件,包括:
+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根据《东京民法典》第 74 条),如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嫂子及其丈夫的兄弟、叔叔和侄女、蚂蚁和侄子、表兄弟姐妹。此外,法律还禁止男子与其继女以及寡妇与其继子之间的婚姻。
+ 如果男性还没有第一任妻子,则禁止娶妾(《北部民法典》第 81 条和《越南中部民法典》第 79 条)。
+ 禁止在为父母或丈夫守丧期间结婚(丧期为27个月,或第一任妻子为10个月)。这是《北部民法典》第81条和《越南中部民法典》第84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