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市场敦促建立法律框架
近年来,越南黄金市场备受关注,尤其是国内金价“暴涨”超出了工商界的任何预测、分析和解释。
关键词:立法
近年来,越南黄金市场备受关注,尤其是国内金价“暴涨”超出了工商界的任何预测、分析和解释。
越南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8项基本国际人权公约的成员,越南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提高妇女地位,
越南的习俗是,业主很少立遗嘱来遗赠其财产。在家庭中,丈夫和妻子的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父母与子女的财产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然而,现实表明,大多数继承纠纷都是在财产所有人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法律上的继承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制度,必须满足生活的实际需要,同时符合越南的风俗习惯。
在越南现行法律中,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制度主要由1986年《婚姻家庭法》、1990年《继承条例》和1995年《民法典》等规定。
工业产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领域之一。此前,由于越南发展的是纯农业、自给自足的经济,没有融入国际经济,工业产权问题并未出现在实际生活中,也不受法律管辖。
国家实行民族复兴、市场经济、融入国际、实行开放政策以来,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人类创造力和国内外资源。在此背景下,版权和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得以制定和完善。
在每个国家,通常存在土地私有制或公有制或两者兼而有之。在越南,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和发展的。
自1980年宪法以来,越南的土地实行全民所有制和国家统一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是越南独特的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特别是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产生的。
根据越南1992年宪法,国家存在三种基本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有制。
1995年越南第一部民法典的通过,标志着国家法律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开启了越南现代民事立法史上的新时期。
法国统治时期的越南立法保护和巩固了东方家庭的传统,提高了丈夫和父亲的父权地位、家庭的可持续性与和谐、遵守等级秩序和家庭成员的相互责任。
在法国统治时期的越南立法中,婚姻制度的规定是1931年颁布的《北部民法典》和1936年颁布的《越南中部民法典》。当时的立法者在继承东方婚姻家庭传统的同时,或多或少地吸收了西方资产阶级立法的一些内容,将风俗习惯的因素与现代性的因素调和、结合起来。
在法国时期的越南半封建殖民社会中,同时存在两种法律制度:法国统治者的法律制度和地方封建制度。然而,后者实际上是殖民地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受法国立法管辖。
为了维持日益独裁的君主政体,阮朝特别重视法律工具的建立和运用。在此背景下,“Hoang trieu luat le”(皇家宫廷法律和习俗)成为在各个阮国王的任期内适用的最重要和典型的法典:嘉隆(1802-1819),明命(1820-1840),绍特里(1841-1846),慈德(1847-1882)。
《国朝兴业法》722条中,婚姻家庭立法占有重要地位,有70条。该守则涉及许多与婚姻和家庭有关的问题,例如婚姻问题、婚姻手续和仪式;禁止结婚的情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后的人身、财产关系;终止婚姻的形式;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儿童收养;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等
即将卸任的十一届国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五年任期内颁布了86部法律法规、15项规章决议、31项条例,取得了重要成就,为国家全面革新奠定了更加统一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