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在法国时期的越南半封建殖民社会中,同时存在两种法律制度:法国统治者的法律制度和地方封建制度。然而,后者实际上是殖民地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受法国立法管辖。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法国统治下的越南立法以外国统治者的分治政策为代表。结果,国家被分为三个地区,具有三种不同的政治地位,相应地也有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
- 北部地区(不包括河内市和海防市)是半殖民地半保护地,符合半殖民地半保护地法律制度。
- 越南中部(不包括岘港市)是保护国,有资格享受保护国法律制度。
- 交趾支那和河内、海防、岘港三个城市是殖民地领土,有权享受殖民法律制度。
所有这些都控制着立法的形式和内容。
I.- 立法的来源和形式
法国时期越南的立法非常多元化和丰富,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
1.- 在越南适用的一些法国国家法律文件。其中包括:
印度支那适用的一些法国法典,如1804年《民法典》、1807年《商法典》、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和1810年《刑法典》。这些法典自印度支那总督颁布法令之日起在殖民地生效。
法国总统发布的关于法国在印度支那高级官员的任命及其权力、印度支那政治制度及其统治机构的命令。例如,1887年10月17日法国总统关于建立印度支那联邦的命令,后来又补充了1899年1月19日的命令。或者一系列印度支那总督命令,如1887年10月17日关于总督权力的命令,后来又补充了1887年11月12日、5月9日、 1889年和1891年1月21日,八年多的时间里,法国历届总统颁布了一百多项关于印度支那的命令,这些命令在印度支那殖民地具有立法性质。
2.- 法国驻印度支那高级官员颁布的法令,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