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在越南现行法律中,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制度主要由1986年《婚姻家庭法》、1990年《继承条例》和1995年《民法典》等规定。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去世前,根据财产所有人(遗嘱人)的决定(遗嘱),将其财产转移给尚在世的其他人的行为。
遗嘱人必须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个人财产所有者。越南法律承认年满18岁或以上的人为成年人,因此有权立遗嘱将其财产留给其继承人。此外,年满15周岁且未满18周岁的人可以立遗嘱,但须以书面形式立遗嘱,并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且父母或监护人对遗嘱内容有完全决定权。
遗嘱人有以下特定权利:
首先,指定继承人并剥夺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财产所有人可以通过遗嘱将财产遗赠给任何个人(法定继承范围内的或者超越继承范围的)或者任何组织(国家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遗嘱人处置财产的权利也体现在剥夺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继承权的权利中,而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其次,将遗产分配给每个继承人。遗嘱人有权不将其遗产平均分配给继承人,且无需说明理由。
第三,留出部分财产用于捐赠或祭祀。捐赠是指立遗嘱人将财产捐赠给他人作为纪念品。捐赠受益人完全拥有该财产的所有权,而不必承担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义务。然而,如果全部遗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则捐赠的财产必须用于履行死者的剩余债务。千百年来,祭祀一直是越南人民的文化传统,表达了对先人的尊重和对祖先的感恩。因此,国家尊重和保护这一优良文化传统。根据《民法典》第 673 条,个人有权将部分财产用于礼拜。用于崇拜的财产不被视为可分割继承的财产,而是分配给一个人进行管理和崇拜。该人应在遗嘱中指定;如果没有,继承人可以指定一个人来管理礼拜场所。如果他们未能履行义务,继承人可以将用于崇拜的遗产部分分配给其他管理人进行崇拜。祭祀庄园的管理者必须祭祀死者,不得将祭祀庄园用于其他用途;他们无权处置礼拜场所。如果死者的全部遗产不足以清偿死者的债务,则不得留出遗产用于礼拜。
第四,向继承人分配义务。被赋予义务并享有遗产的人必须在其享有的遗产范围内履行义务。遗嘱人还可以将义务分配给无权享有遗产的人。在此情况下,被赋予义务的人有权不履行该义务。
第五,指定遗嘱保管人兼任遗产管理人和分配人,或者指定不同的人分别承担遗产管理人和分配人的职责。
第六,修改、补充、更换或者撤销遗嘱。
遗嘱人可以对其遗嘱进行修改。此类修正案通常涵盖继承人、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含糊不清的术语和短语。
他们还可以对遗嘱内容进行补充,例如增加继承人。但如果业主在补缴时思路不清晰,或者补缴内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则属于违法补缴。当补充内容与所立遗嘱相矛盾时,仅补充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业主可以订立新遗嘱来取代旧遗嘱。一个人在不同时期立下不同的遗嘱,且各遗嘱的内容不相互否定的,所有遗嘱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这些遗嘱相互否定,则最新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并取代以前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