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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土地使用权转让立法

自1980年宪法以来,越南的土地实行全民所有制和国家统一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是越南独特的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特别是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产生的。

核心摘要:自1980年宪法以来,越南的土地实行全民所有制和国家统一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是越南独特的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特别是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产生的。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土地使用权转让主要适用《土地法》和《民法典》。

由于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所有权本身不能转让,因此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国家规定的限制和条件。

1993年的《土地法》(第73条至第78条)首次承认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权利,但没有规定转让条件、形式和程序。直到1995年,民法典才触及这些问题。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形式,《民法典》第69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交换、转让、出租、抵押,应当按照合同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经主管人民委员会认证。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该法第693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有权转让土地使用权:

1. 拥有国家主管机关按照土地立法规定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土地使用年限,根据《土地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年生农作物、水产养殖用地为20年,多年生林木用地为50年,林业用地为50年;

3、土地无争议;并且,

4、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土地法和民事立法的规定。

A、土地使用权交换

土地使用权交换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它是双方之间相互转让土地及土地使用权的协议。

流转对象仅限于农用地、林业用地、宅基地三类土地权利。土地使用权交换合同的主体只能是个人和农户。在土地使用权交换合同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也是他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