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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现行立法中的所有权形式

根据越南1992年宪法,国家存在三种基本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有制。

核心摘要:根据越南1992年宪法,国家存在三种基本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有制。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所有权形式是一定所有权制度内容的外在体现。越南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其所有制当然呈现出多种所有制、多种所有制的特点。

此类宪法规定已在越南《民法典》中具体化,该法典对以下主要所有权形式进行了分类:

——全民所有制。

——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或简称政治社会职业组织)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制。

1)全民所有制

这种所有制形式已在《民法典》第 205 条至第 213 条中进行了规定。

宪法和民法典规定,全民所有的客体是指国家所有的、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江河湖泊、水源、地下自然资源、海洋、大陆架、空域资源,国家投资兴建的经济、文化、社会福利、科学技术、外交、国防安全等部门和领域的企业和设施的资金和财产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这些是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安全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主要生产资料。

关于全民所有制主体,正如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一样,国家是人民所有、民治、民享的国家,由人民指定行使权力,自然成为全民所有制主体。因此,全民所有制又被称为国家所有制。

《民法典》第206条规定:

“1.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行使所有者权利。

2. 政府对全民所有的财产实行统一管理,并保证其有效、节约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