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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朝兴禄》中的婚姻家庭立法

《国朝兴业法》722条中,婚姻家庭立法占有重要地位,有70条。该守则涉及许多与婚姻和家庭有关的问题,例如婚姻问题、婚姻手续和仪式;禁止结婚的情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后的人身、财产关系;终止婚姻的形式;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儿童收养;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等

核心摘要:《国朝兴业法》722条中,婚姻家庭立法占有重要地位,有70条。该守则涉及许多与婚姻和家庭有关的问题,例如婚姻问题、婚姻手续和仪式;禁止结婚的情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后的人身、财产关系;终止婚姻的形式;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儿童收养;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等

>>《国朝兴禄》中的民法

>>黎朝《国朝兴律》刑法

阮越香 法学硕士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直到15世纪,儒家思想才成为越南的正统思想体系。越南封建阶级希望通过立法工作将儒家思想和观念制度化,使儒家教义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行为准则。儒家伦理推崇“三强”(君臣、父子、夫妻)的道德哲学,将其视为构成社会伦理的基础和决定其他社会关系的规范的三大主导纽带;因此他们必须得到很好的保护。这三种关系中有两种涉及婚姻家庭事务,说明这一时期婚姻家庭立法的显着发展。

在黎青统国王在位期间颁布的总法《国朝兴禄》中,关于婚姻和家庭的立法占据了重要地位,共有722条,其中70条主要体现在“Ho Hon - Dien San”(家庭和婚姻 - 土地财产)一章以及“Danh Le”(称谓)等许多其他章节中; “Huong Hoa”(遗产的崇拜部分); “Dao Tac”(强盗与小偷); “Tap Luat”(杂项立法)。 《国潮兴律》中关于婚姻和家庭的规定以刑法的形式提出,并附有刑事措施。该守则涉及许多与婚姻和家庭有关的问题,例如婚姻问题、婚姻手续和仪式;禁止结婚的情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后的人身、财产关系;终止婚姻的形式;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儿童收养;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等

因此,由于当时封建大家庭观念,认为家庭是连续几代成员(理想的家庭是“五代同堂”,即五代人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的集体,《国潮兴律》婚姻家庭立法所管辖的范围相当大。

然而,《国朝兴禄》婚姻家庭法的覆盖范围受到限制。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盛行父权制,家庭中的一切关系都是在绝对服从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由家庭成员自己解决,不受法律的干预,只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中直接影响社会秩序、社会道德和家长权力的行为。

在此,我们想介绍一下《国朝兴隆》婚姻家庭立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尽管《国朝兴业法》没有详细规定婚姻家庭立法的一般原则,但其所有规定都证明婚姻家庭关系是根据以下三个原则受到法律规范的:

- 非自由婚姻原则;

- 夫妻平等原则;

- 提倡父母、丈夫、第一任妻子权威的原则。

事实上,这三个原则都体现了封建家庭中尊重族长绝对权力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