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古老的法律和辱骂他人的罪行
越南人民历来珍视荣誉的优良传统。因此,古代立法者非常重视侵犯他人名誉和尊严的行为,认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道德原则,而且触犯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关键词:关税
越南人民历来珍视荣誉的优良传统。因此,古代立法者非常重视侵犯他人名誉和尊严的行为,认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道德原则,而且触犯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总理阮晋勇批准将电价上涨 15.28%。新电价将从3月初开始实施。
越南封建王国历来重视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人民生活富足幸福,国家才能安宁。因此,盗窃和抢劫他人财产被视为严重犯罪,在越南古代法律中受到特殊待遇。
越南人民在几千年的建设和保卫祖国的过程中,不得不与外国侵略者和国内敌对势力作斗争。为了维护民族独立和王国永续,越南封建国家历来重视保卫国家安全。越南古代法律,特别是《洪德法典》(15世纪)和《嘉隆法典》(19世纪),详细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最重刑罚。
在越南古代法律中,立法者充分意识地将犯罪分为不同的类别:职务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军事犯罪、入室盗窃犯罪、性犯罪、经济犯罪等。
各种类型的民事合同几乎没有在越南古代法律的单独条款和章节中进行具体、系统和全面的规定,而是分散和混合在不同的条款、不同的刑事救济和民事措施中,主要目的是制裁违反双方已承诺义务的行为。
越南古代法律既没有系统、全面地规定民事合同,也没有像同时期西方国家那样对各类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效力作出具体规定。这是特别是越南和整个东方古代法律的典型特征。
家庭、宗族关系是越南人民社会最基本的关系之一。祭祖被认为是他们精神生活中极其重要的事情,也是他们对死者的道德和责任的表现。祭祖遗产是专门分配给传承人的财产的一部分,并用其收益来祭祀死者。
在越南古代法律中,财产继承关系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继承制度不仅遵循儒家家庭的基本原则,而且反映了越南民族的特殊身份。这种关系仅在某些情况下和某些类型的财产中出现。
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是一种基础性、主导性的关系,因而受到古代立法者的特别重视。
根据深受儒家思想和观念影响的古老东方传统,家庭一直被认为是社会的基础。因此,越南人非常重视家庭关系,越南古代法律对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有很多规定。
面对不断的外国入侵威胁和边境麻烦,越南君主制国家历来重视以一支强大且训练有素的军队来巩固国防。越南封建国家的强大,不仅在于有能力组织和管理从中央到基层的统治机构,而且在于有能力组织一支强大、战斗力强的军队。
在军事和政治斗争的同时,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和南越革命政府相互配合,成功地开展了反对美帝国主义救国的外交斗争。这样的斗争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不仅体现了战场上的胜利,而且对抗战的胜利作出了积极的、巨大的贡献。
为了维持日益独裁的君主政体,阮朝特别重视法律工具的建立和运用。在此背景下,“Hoang trieu luat le”(皇家宫廷法律和习俗)成为在各个阮国王的任期内适用的最重要和典型的法典:嘉隆(1802-1819),明命(1820-1840),绍特里(1841-1846),慈德(1847-1882)。
《国朝兴隆》载有规范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其中程序法规定占据重要地位。
《国朝兴业法》722条中,婚姻家庭立法占有重要地位,有70条。该守则涉及许多与婚姻和家庭有关的问题,例如婚姻问题、婚姻手续和仪式;禁止结婚的情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后的人身、财产关系;终止婚姻的形式;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儿童收养;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等
《国朝兴隆》民法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这一时期的土地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包括公社公有)和私人所有。
公元前179年,中国军阀争斗的南越国王赵达入侵悠乐并强行统治。从那时起至公元905年,悠乐一直受到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隋朝、西汉、东汉、晋、宋、梁……北方封建政权的所有政策都是为了废除悠乐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将其纳入中国,同化越南民族。
继承是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今天的越南法律不能不继承过去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价值观。
65年前,越南人民于1946年1月6日成功举行第一次大选,选举国会代表。为纪念这一周年,本文回顾了胡志明主席的著名言论:“大选意味着自由、平等、民主和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