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根据深受儒家思想和观念影响的古老东方传统,家庭一直被认为是社会的基础。因此,越南人非常重视家庭关系,越南古代法律对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有很多规定。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根据深受儒家思想和观念影响的古老东方传统,家庭一直被认为是社会的基础。因此,越南人非常重视家庭关系,越南古代法律对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有很多规定。说到这种关系,首先要说到婚姻,对于古越南人来说,婚姻是男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三件事之一,即买水牛、娶妻、盖房。水牛当时是最重要的役畜,也是农业家庭最大的资产。同时,娶妻意味着新家庭的开始,从而对工作充满兴趣和投入;房子是一个人的庇护所和家庭生活的场所。
在越南传统社会,婚姻不仅源于男女双方的利益,而且还源于两个家庭和血统的利益。而且,婚姻必须遵守父权原则,完全服从祖父母和父母的决定权。越南古代法律中的婚姻制度也严格遵循这种意识形态。
根据古代法律,婚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须经双方父母(女方父母、男方父母)同意
《洪德法典》(15世纪)第314条规定:未经父母同意而结婚的,如果是男性,应向女孩的家人缴纳罚款,请求她们的原谅;如果是女性,则应受到50下鞭打。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婚姻必须由双方父母或其最年长的近亲中最近的人进行洗礼。这或许被认为是婚姻最基本的条件,否定了年轻人决定婚姻的自由。其根源在于认为婚姻的特点是关系必须源于大家族和血统的利益,增进两个家族和两个血统之间的关系,继承血统的传统。因此,婚姻必须在给予夫妻个人自由的范围内接受家长的审查和决定。
这一条件同样反映在《嘉隆法典》(19世纪)第94条和第109条的精神和内容中,也规定父母、祖父母或长辈(如果父母和祖父母已去世)应主持婚礼。如果婚姻被视为非法,主持婚礼的人将受到惩罚,而涉事夫妇则被判无罪。如果未经父母同意而由夫妻双方自行决定结婚,则夫妻双方被视为主事人,而主持婚礼的人则被视为从犯。通过这样的规定,封建立法者进一步强调了家长在子女婚姻中的巨大作用和权力。
不过,《嘉隆法典》第94条最后一项规定了一个例外,即男子在远方做官或在远方经商、打工谋生而结婚,而其祖父母、家乡父母不知情而替他另娶女子时,先前的婚姻仍然有效。
一般来说,结婚的前提是得到家族族长的同意。这证明了越南谚语“孩子应该坐在父母安排的地方”。
2. 禁止同一血统的人通婚
越南的古代法律还禁止同一血统的人之间结婚。 《洪德法典》第319条规定:与姨妈(父亲的姐妹、母亲的姐妹)、妻子的亲生女儿或者其他近亲结婚的,视为通奸,依法处罚。
《Thien Nam du ha tap》(一部关于15-18世纪黎朝系统立法的书)中规定,严格禁止同族、堂兄弟之间的婚姻,与姨妈、姐妹、妻子的亲生女儿或近亲结婚的人将因乱伦和通奸而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