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TER
VIETNAM INDUSTRY BRIEFING

越南古代法律中的职务犯罪

在越南古代法律中,立法者充分意识地将犯罪分为不同的类别:职务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军事犯罪、入室盗窃犯罪、性犯罪、经济犯罪等。

核心摘要:在越南古代法律中,立法者充分意识地将犯罪分为不同的类别:职务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军事犯罪、入室盗窃犯罪、性犯罪、经济犯罪等。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职务犯罪是指担任职务和权力的官员所犯的罪行。以前,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清理作为统治国家的主要工具的官僚机构。因此,职务犯罪在古代法律中得到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具体体现在《洪德法典》(15世纪)的“Vi Che”(官僚)章和《嘉隆法典》(19世纪)的“Luat Lai”(官吏条例)章中。

按照古代立法者的说法,职务犯罪分为违反录用罪、违反职务关系罪和贪污罪。

1.违反干部录用任用规定罪

在官僚政权中,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是决定官僚队伍素质的首要过程。因此,这一过程是由古代法律严格规定的,并且对违法行为也规定了严厉的补救措施。

《洪德法典》第97条规定,擅自发明官职罪:设置官职一定数量。征用或任命官吏超过规定人数者,处鞭六十条,贬职;超过规定人数官吏二人者,处役役。继任者知道情况而不采取行动的,其处罚比前任减轻一级。同时,招募或任命的官员将被处以五十鞭。

这些罪行在嘉隆法典中也有具体规定。根据其第47条规定,官员必须由朝廷招募。如果高级官员自愿招募,他们将被斩首。当时的立法者在支持这一规定的论点中解释说,使用人力资源的权利属于国王。如果一个高级官员在没有国王的命令和授权的情况下招募官员,他实际上侵犯了国王的权利。为此,他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

根据该法第 49 条,所有机关(从中央到基层)的官员都应有一定数量的招募和任命。若多征任,则对现任官(负责征召官)鞭刑一百。多征用3名官的,加重一级处罚;最重的刑罚是100鞭刑和3年奴役。对官员行贿的,应当从重处罚。

在越南封建时期,君主国家规定了三种主要的官员招募模式:

- “khoa cu”(学术考试)模式,通过这种模式,最优秀的人才将被招募并任命为各种官职。

- 采用“推荐”模式,将有才能、有美德的人推荐给国家任命担任各种官职。

- “塔阿”(继承父亲的封建爵位和地位)模式,官僚贵族的儿子长大后可以被征召为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