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国朝兴隆》载有规范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其中程序法规定占据重要地位。
>>黎青统国王和洪德法典
法学硕士 NGUYEN VIET HUONG 女士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国朝兴禄》是黎青统国王洪德(1471-1497)在位期间颁布的总法,包含规范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其中程序法规定占据重要地位。它们在第六卷的两章中提出:“Bo Vong”章(13 条)规定了追捕和逮捕罪犯的程序; 《Doan Nguc》(65 条)规定了审判程序和监狱条例。
这两章内容被历史学家潘辉珠收集记录在《君主出版物书目》一书中,题为《逮捕与审判法》,其字数、行文、内容与《国朝兴禄》相同。因此,至今仍保存下来的《国朝兴律》的规定,可以说是研究特别是黎朝早期乃至整个越南封建时期程序法的主要而可靠的依据。
一般来说,封建立法不区分民法和刑法。带着惩罚和强制的法律概念,民法的规定也以刑法规定的形式呈现,适用刑事措施。因此,《国朝兴业法》只包含一般性的诉讼法,而没有区分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
关于程序法,《国朝兴隆》界定了两个问题:
1. 进行各级法律诉讼的权限和程序。
根据《国朝兴业法》及同期颁布的法律文件的规定,社会上的诉讼分为四类:
- 微型诉讼(toi tieu su)
- 小诉讼(tieu su)
- 中等诉讼。 (仲苏)
- 重大诉讼。 (戴苏)
法律对公社、区、地区、省和首都等各级解决这些诉讼的权限进行了详细规定。各级封建统治者也负责本级的审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