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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古代法律中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

越南古代法律既没有系统、全面地规定民事合同,也没有像同时期西方国家那样对各类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效力作出具体规定。这是特别是越南和整个东方古代法律的典型特征。

核心摘要:越南古代法律既没有系统、全面地规定民事合同,也没有像同时期西方国家那样对各类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效力作出具体规定。这是特别是越南和整个东方古代法律的典型特征。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越南古代法律既没有像同时期西方国家那样对民事合同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定,也没有对各类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效力作出具体规定。这是特别是越南和整个东方古代法律的典型特征。它可能源于儒家的“nhan tri”(人行)观念,意味着人们必须始终珍惜“tin”(信任)(君子的五个标准之一:“nhan、nghia、le、tri、tin”(仁、忠、礼、智、信)。

越南古代立法者秉承“仁智”和民族传统哲学,认为契约的订立和履行是个人人格的活动。因此,他们始终尊重不干涉个人活动的原则,只要这些活动不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不违反民族的优良风俗和传统。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越南古代法律不介意民事合同的规定。相反,古代立法者对这件事是有法律意识的。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合同义务产生,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他们不得不为刑事和民事救济做准备,不得不干预一些社会经济生活的重大事项(如有价资产特别是土地、田地的买卖、质押、租赁或出借合同),以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可行性,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自然是上层阶级的利益)。

因此,对古代民事合同法的研究,必须通过对越南封建国家法律文献甚至大法典中的刑事救济和民事救济以及民事立法的具体规定的研究来进行。可见,古代法律对民事合同的规定在内容和形式上与当时西方国家的规定并没有完全不同。首先,我们应该探寻越南古代法律中民事合同的一些基本原则。

1. 订立合同的自由原则

基于以“乐”、“义”为导向的对人的行为的信心,越南古代法律尊重订立契约的自由。只有当合同的订立侵犯了国家的优良风俗传统或者公共秩序时,法律才会介入并限制合同的订立。

古代法律下的优良风俗传统,是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的问题。它们是对族长(丈夫、父母、族长……)利益的保护,对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保护,对夫妻关系的关心。如果签订的民事合同侵犯了这些领域,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父母在世时,未经父母同意,子女不得签订家庭财产买卖合同。法律严格禁止并通过刑事措施严厉惩罚那些签署、明知或目睹非法合同的人,同时对违反这一国家理念的合同也适用民事措施(如合同无效、恢复原状)。

《国朝刑法》第378条规定:“在父母健在时偷卖家族房产的,如果是儿子,应受80鞭笞,降级二级;如果是女儿,应受鞭刑50鞭,降级一级,并必须将钱还给买主,并将房地产退还给父母。……那些知道这一点但仍不知道的人仍购买房产的,不予退还;明知事实而签订合同或作证的,处以鞭笞五十,降级一级。”

相反,《国潮兴业法》第377条和第379条保护孤儿的个人财产,规定“寡妇再婚并出售其子女的房地产,应处以50鞭鞭刑,并将钱物返还给买主,并将土地归还给其子女。明知如此而仍购买的,应处以80鞭刑,不得退还钱财,但必须将土地归还给购买者。”签署合同并担任证人的孤儿均将受到60鞭刑和两级降级的处罚。如果父母双亡,氏族酋长可以为子女管理房地产。如果氏族酋长无正当理由出售子女的房地产,则将受到60鞭刑,并必须将钱退还给购买者,并支付相当于退还给购买者的金额的罚款,以便分配给购买者和拥有房地产的孩子。房产,并且必须将房产归还给孤儿。”

《越南法院法律与惯例》第332条规定:丈夫可以将通奸的妻子嫁给或卖给通奸者以外的任何其他男人,因为这违反了良好的风俗和传统。如果丈夫仍然与通奸者结婚或将妻子卖给通奸者,他和通奸妻子的新丈夫将被处以八十鞭鞭,该妻子将被归还给她的父母,所有结婚礼物将被没收作为公共资金。

订立民事合同的自由原则在其他具体情况下也受到限制,例如子女封建所有权的遗赠合同;妻子或女儿的誓言;高利贷;贩卖诚实的人……(《Hoang Viet Luat Le》第 46、95、134、244、58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