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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古代法律下的潜行和抢劫

越南封建王国历来重视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人民生活富足幸福,国家才能安宁。因此,盗窃和抢劫他人财产被视为严重犯罪,在越南古代法律中受到特殊待遇。

核心摘要:越南封建王国历来重视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人民生活富足幸福,国家才能安宁。因此,盗窃和抢劫他人财产被视为严重犯罪,在越南古代法律中受到特殊待遇。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越南封建王国历来重视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人民生活富足幸福,国家才能安宁。因此,盗窃和抢劫他人财产被视为严重犯罪,在越南古代法律中受到特殊待遇。 15世纪的《弘德法典》和19世纪的《嘉隆法典》分别用了40多条和近30条的文章来描述此类犯罪,并明确区分了偷窃和抢劫。

一、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及犯罪行为

《洪德法典》包含一项条款(第 429 条),对一般偷窃和抢劫作出规定。根据这条规定,初犯将被判处流放边远地区,而臭名昭著的盗窃者或累犯将被斩首;光天化日之下偷窃的,会被判劳役。盗窃他人财物的,应当赔偿;窝藏盗窃者,也可减轻一级处罚,并赔偿物证;明知违法行为而未检举的,也将受到处罚,但可减轻两级;携带武器的盗窃者如果杀害其他人,将被指控抢劫,甚至谋杀。

许多其他文章详细说明了偷窃与抢劫、盗窃行为与抢劫行为之间的区别。该法第426条规定,抢劫者将被斩首,同谋将被判处绞刑,并赔偿他们所抢劫的财产并没收他们的土地作为公款;杀人抢劫者将被砍头并在公共场所展示,其同伙除了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外,还将被斩首;长期窝藏强盗者,与罪犯同判;如果只有10天左右,可享受一级减刑,但须支付相当于被抢财物三分之一的赔偿金,汇入公款;明知不告发者,处以徭役。

根据第428条规定,抢劫和强奸同时发生的,将被砍头示众,并没收土地,赔偿受害人。同时,第435条规定,利用偷盗、抢劫、火灾、水灾等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的,或者光天化日之下抢劫他人、殴打被害人的,均以抢劫罪处罚;情节较轻的,处以抢劫罪。那些抢劫儿童、疯子或醉汉的衣服和/或物品的人将受到奴役,并对受害者给予双倍赔偿。

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胁迫他人抢夺财物的,以抢劫罪,减一级刑;虽然恐吓并不可怕,但受害人稀少,若将财产交给罪犯,后者也会被指控抢劫。

因此,洪德时代的封建立法者充分认识到偷盗与抢劫的区别,从而明确了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凡有下列三个要件之一的行为,均被视为抢劫:

- 使用武力或威胁夺取他人财产(抢劫谋杀、使用武器、威胁受害者……)

- 在特殊情况下(火灾或洪水)进行秘密行动。

- 强行从无法自卫的人(儿童、精神病人、酒鬼)手中夺取财产。

这些在古代法律中确实是新事物,与当代法律关于此类犯罪的概念非常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