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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古代法律下的继承

在越南古代法律中,财产继承关系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继承制度不仅遵循儒家家庭的基本原则,而且反映了越南民族的特殊身份。这种关系仅在某些情况下和某些类型的财产中出现。

核心摘要:在越南古代法律中,财产继承关系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继承制度不仅遵循儒家家庭的基本原则,而且反映了越南民族的特殊身份。这种关系仅在某些情况下和某些类型的财产中出现。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通常,越南古代法律中的继承制度规定了三种基本的家庭关系:夫妻之间的继承;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遗产;孩子之间的传承。他们管理着不动产(土地和房屋)、最有价值的财产以及贫富的标准……在越南这样的农业社会中,而不是其他被认为价值较低的财产(动产)。

越南古代法律承认家庭财产来自三个来源:

1. 丈夫从自己家庭继承的个人财产。

2. 妻子从自己的家庭继承的个人财产。

三、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

a/ 夫妻之间的继承关系

在儒家家庭中,家产决定一切,而其他成员则必须服从他的决定。然而,根据越南的古老法律,妻子并没有完全丧失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他们规定,如果妻子没有签署出售家庭财产(不动产)的合同,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然而,此类法律确认配偶不得继承彼此的财产。如果妻子(或丈夫)无嗣死亡,她(或他)的个人财产将减半。一半交给夫家(或女家)供奉,由父母或继承人管理。另一半则交给健在的丈夫(或妻子),作为其余生的赡养手段,但丈夫(或妻子)并不拥有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当丈夫(或妻子)去世时,该部分财产将返还女方(或男方)的家庭。如果丈夫去世,妻子再婚,这部分财产就必须返还给夫家。但妻子死后再婚的丈夫却并非如此。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共同财产,也应当分为两份。一部分作为其个人财产(拥有所有权)赠予在世配偶。另一部分则细分为:1/3分给已故配偶的家人供祭祀,2/3分给健在的配偶作为余生的维持手段,但没有所有权。当该配偶死亡时,这2/3的财产返还给先死亡配偶的家庭。如果丈夫去世,妻子再婚,这2/3的财产必须返还给夫家。然而,对于妻子去世后再婚的丈夫来说,情况并非如此。

这些内容被载入《国朝刑法》第375条和《洪德天正秋》第258和259段。这说明古代法律公正地承认了妻子对共同家庭财产的贡献,并保护了妻子对夫妻共同创造的家庭共同财产的合法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