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越南商标异议如何运作
建议知识产权 (IPR) 持有者采取措施,防止竞争对手注册与自己的商标非常相似的商标。这种预防措施对于减轻法律风险至关重要,尤其是避免消费者混淆并阻止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或对其品牌商誉的利用。
为了保护其在越南的品牌和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持有人必须掌握第 112 条中关于反对商标注册或提供第三方意见的法律规定 以及修订后的 2022 年知识产权法第 112a 条。
在本文中,我们讨论在越南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 [参考:第07/2022/QH15号法律:国会颁布《关于修订和补充第50/2005/QH11号知识产权法若干条款的法》,该法根据第36/2009/QH12号法律和第36/2009/QH12号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 42/2019/QH14.]
总体重复、相同和相似商标
如果商标申请与已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受到保护的在先商标非常相似,则可能会遭到反对。这包括在越南注册的商标或根据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注册的商标(第 74.2e 条)。
根据第 90.2 条,只要满足所有必要条件,先申请原则将为最早申请日期的商标申请提供保护。因此,如果一个人在另一方类似或相同的申请之前提交了商标申请,则可以作为异议的依据。
已获得广泛认可的未注册商标也可以用作反对另一方在先商标申请的理由(第 74.2g 条)。
驰名商标的所有者(第 74.2i 条),无论是否注册,都可以反对待决商标申请 商标申请。要质疑本条款下的新申请,异议人必须证明其商标的知名地位早于提交新申请。它们还必须证明相似商品/服务的潜在混淆或不同商品/服务的潜在稀释或不公平优势。
另一种情况是关于在过去三年内(即越南 2022 年知识产权法之前的五年)过期的商标 - 它们仍然可以用作反对相同或令人困惑的相似的未决商标申请的理由。这意味着,尽管注册已失效,但已过期但在三年宽限期内的商标仍可获得剩余水平的保护。
商号冲突
在越南,只要合法使用商号,无论提交还是注册,商号都会受到保护(第 74.2k 条)。如果商标名称通过在越南合法使用而确立了权利,则可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志,无论是作为商号还是商标,如果这种使用可能会欺骗公众。因此,可以对与越南已建立商业权利的现有商品名称相似的新商标提出异议。这项法律保障措施保护既定的企业身份,并力求防止消费者混淆。
地理标志侵权
第 74.2l 和 74.2m 条涉及地理标志 (GI) 侵权。如果发现商标申请可能侵犯这些文章中概述的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则可以反对商标申请。根据第 74.2(l) 条,异议的理由可能是该商标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相同或相似,可能导致消费者相信该商品源自不同的地理区域。
第 74.2(m) 条特别适用于与葡萄酒和烈酒相关的商标。它允许对使用、翻译的商标提出异议e,或转录与葡萄酒和烈酒相关的地理标志,特别是如果产品并非真正源自指定地理区域。
侵犯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74.2(n) 条,如果商标申请包含与现有受保护的标志相同或略有不同的标志,例如徽标、形状或符号,则可能会面临异议 工业设计。如果相关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在商标申请提交日期之前提交注册的,则该异议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商标注册的异议可以基于在先设计权,特别是当商标的形状与受保护的设计无法区分时。此外,第 74.2(n) 条意味着,无论商标拟注册的商品如何,外观设计权均适用。
植物品种名称侵权
如果标志或商标rk 与已在越南受保护的植物品种名称极为相似或相同,可以作为反对该商标的理由(第 74.2o 条)。
侵犯版权材料
包含受版权保护作品复制品的标志(例如正在申请的商标)不符合商标保护的资格,除非得到商标所有人的授权 说作品。越南知识产权法的这一条款赋予版权作品(包括徽标、艺术设计和其他创意表达)所有者的权利,反对未经其同意直接复制或整合其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的商标注册。
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一样,第 73.7 条允许版权所有者反对未经许可包含其作品的商标注册,无论其意图如何 商品或服务。
防止使用包含受保护作品的商标的机制运作具体如下:
- 商标的图形和三维元素可以包括为徽标或标签创作的艺术作品。
- 这些艺术作品受版权法保护,创作者拥有版权。
- 在商标中使用这些作品需要转让权利或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 版权所有者 通常拥有对徽标或商标的委托艺术品的经济权利。
- 如果有人未经授权在商标中使用艺术品,版权所有者可以诉诸法律。
此外,根据第 74.2(p) 条,与受版权保护作品中的知名人物或图形的名称或图像类似的商标也可以遭到反对,但前提是它们在商标注册之前已为公众广泛知晓。 商标申请的申请日期。这一要求确保并非所有人物或人物都有资格反对,并且只有那些具有显着公众认可度的人物或人物才能受到保护。
缺乏显着性
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不符合商标保护资格的标志类别,特别是那些因其通用性、描述性或误导性特征而缺乏固有显着性的标志(第 73 条和 74.2a-d,dd)。
无权注册商标
第 87.2 条授予 生产商有权反对第三方(例如分销商或其他实体)为与该生产商相关的产品进行商标注册尝试。如果生产商发现其分销商或营销商试图在 IP VIET NAM(越南知识产权局、科学技术部)进行未经授权的商标注册,他们可以因未经同意而反对该申请。
根据第 87.7 条,如果代表或代理人试图代表商标所有者在越南注册商标,并且存在禁止此类注册的条约,则该商标 业主可能会反对。他们可以辩称,监管机构除非获得同意或有合理的注册理由,否则条约不允许这样做。
恶意申请
第 187.2 条允许第三方在认为申请人恶意寻求商标保护的情况下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 “恶意”是指申请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故意申请注册已属于拥有合法权利的另一人的商标。
第 23/2023/TT-BKHCN 号通知第 34.2 点对“恶意”作为质疑商标申请或注册的理由进行了解释,该规定自 2023 年 11 月 30 日起生效。 如果提供的证据符合以下两个标准,则被视为恶意行为:
a.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其申请的商标相同或相似与在越南或国际上广泛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他人商标非常相似。
b.申请人商标注册的动机是利用他人商标的声誉或商誉获取利润,主要是通过转售、许可或将注册权转让给他人,或阻止他人进入市场或从事其他违反公平商业惯例的行为。
商标的知名度可以来自多种来源,包括其在国内或国际上的认可, 或其在越南建立的声誉。此外,如果申请人之前与商标所有者有联系或业务关系,则可以证明对该商标的了解,这可以通过相关各方之间过去的通信或谈判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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