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至1995年期间越南的民法制定
1986年至1995年是越南“革新”的起步阶段,也是越南民法发展史上的过渡时期。
关键词:越南经济
1986年至1995年是越南“革新”的起步阶段,也是越南民法发展史上的过渡时期。
随着抗美战争的胜利,和平统一的越南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开始了国家建设。 1975年至1986年战后和重建之前的时期,司法机构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与1986年越南共产党发起的全面革新事业中的经济改革一起,包括地方行政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也逐步进行。
面对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严重的社会经济危机,越南自1986年以来进行了全面革新,将经济革新与政治革新紧密结合起来,以经济革新为重点,同时逐步革新政治制度。在国家机器更新的事业中,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国民议会的更新被认为是一个中心问题。
在越南古代法律中,立法者充分意识地将犯罪分为不同的类别:职务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军事犯罪、入室盗窃犯罪、性犯罪、经济犯罪等。
从9世纪初期到19世纪末的近千年间,越南各封建王朝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将其作为统治和管理国家的重要工具。
村(越南语“郎”,汉语“通”)原是越南人民的基本居住形式和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居住着小农家庭。从社会角度来看,它是一个自治程度较低的居住社区。
在越南,封建政权存在了许多世纪,从李朝开始,然后是陈朝、胡朝、黎朝、西山朝和阮朝,一个又一个王朝。在此过程中,越南封建国家总体上以中央集权的君主政体组织形式,权力集中,构成从中央到基层的统一制度。
1946年宪法是越南第一部宪法,是人民民族民主革命的成果,是一部民主进步的宪法。
1945年八月革命后,年轻的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后,就不得不面对长期殖民和封建统治带来的几乎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障碍:经济衰退; 1945 年初的一场可怕的饥荒导致超过 200 万人死亡; 95%的人口是文盲。
1771年春,在阮一、阮禄、阮惠三兄弟的领导下,西山农民起义。
雄王时期的国家,即文朗国和后来的悠乐国,只是国家的原始形式,尚无严密明确的政治机构和集中的中央行政机构。它只是比部落联盟更高层次的一种组织形式。这样的国家由于缺乏文字,还没有成文法,社会关系仍然非常简单,由习惯法规范。
继承是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今天的越南法律不能不继承过去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价值观。
越南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客观和主观原因,社会保障纠纷不断增多、形式多样。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形成和发展的一个新制度。
越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从三个重要方面影响工资和工资政策。首先,进一步的经济一体化扩大了工资差距,这与越南维持低收入差异的承诺相矛盾。
现在和以前一样,总有一些为国家有功的人出现,他们受到国家和社会的表彰和物质和精神上的特权。然而,特权政策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因国家而异,取决于每个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和历史条件以及习俗和惯例。
随着越南正在发展市场经济,特别是劳动力市场,失业保险已成为社会保险的重要形式,直接促进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持续的停电正在损害经济,并让人们在今年夏天的酷热中发疯。领先的电力供应商越南国有电力公司屡屡遭遇干旱和发电厂建设推迟的情况。
越南成为吸引外国投资的目的地的众多原因之一是其丰富且经济的劳动力。然而,在规划和设计雇佣实施方案时需要记住的一件事是解雇员工的挑战。
国会本届会议将审议《商事仲裁法》。越南工商会法律部主任、越南国际仲裁中心副会长、法律起草顾问陈友黄(Tran Huu Huynh)在越南法律与法律论坛上发表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