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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至1986年期间的越南司法机构

随着抗美战争的胜利,和平统一的越南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开始了国家建设。 1975年至1986年战后和重建之前的时期,司法机构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核心摘要:随着抗美战争的胜利,和平统一的越南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开始了国家建设。 1975年至1986年战后和重建之前的时期,司法机构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抗美战争时期的越南司法机构(1954-1975)

>>抗法战争时期的越南司法机构(1945-1954)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首先,国家统一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司法制度已遍及全国,而此前,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司法制度只存在于北方。

其次,由于国家机器是在官僚集中制、国家补贴的机制下组织和运行的,司法制度没有进行基本的、全面的更新。

在1976年7月全国国民议会会议正式实现国家统一之前,在刚刚解放的南越,南越共和国临时革命政府理事会于1976年3月15日颁布了第01-SL号法令,设立了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与此同时,许多司法官员从北方调集起来,以加强南方的司法机构。

越南国家正式统一后,司法系统也正式统一,在新宪法尚未制定的1976年至1980年期间,司法机构是根据1959年宪法组织和运作的。自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于1980年颁布新宪法以来,司法机构是根据1980年宪法以及1981年国会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其他重要法律文件组织和运作的; 1985年国务院通过的《军事法院组织条例》; 1978年国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申请减刑和核准死刑条例》; 1981年国务院通过的《公民申诉审查和处理条例》。

与前一时期相比,1975-1986年期间的越南法院制度仍基本沿用1959年宪法规定的法院制度模式,但又有所改进。法院的结构更加合理,法院的职能、权限和任务比以前更加明确。沿着增强法院在国家机关体系内的独立性和加强立法的方向,进一步完善了法院的运作原则。

根据1980年《宪法》、1981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985年《军事法院组织条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院系统由以下组成:

- 最高人民法院;

- 各省和直辖市人民法院;

- 各区、省会城市、镇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包括高级军事法院、军区或同级军事法院、地区军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