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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moi”时期(1986年至今)的越南地方政府

与1986年越南共产党发起的全面革新事业中的经济改革一起,包括地方行政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也逐步进行。

核心摘要:与1986年越南共产党发起的全面革新事业中的经济改革一起,包括地方行政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也逐步进行。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在1992年新宪法——“我”时期宪法颁布之前,1989年颁布了新的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取代1983年颁布的旧宪法,旨在初步改革地方行政体制。

1989年法律主要对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进行了规定,克服了1983年法律的一些局限性。

根据旧法,人民委员会过于依赖人民委员会,因为人民委员会没有自己的常设机构,而人民委员会则设有常设机构,而常设机构就像一个呸呸,决定和指导几乎所有属于人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重要事务。这违背了人民委员会在集体政权下工作的原则。此外,旧法律下的人民委员会组织繁琐,人员过多,职能机构过多。

然而,根据1989年的法律,省、区两级人民委员会首次设立了自己的常设机构,而人民委员会不再设立常设机构和秘书长,而是仅由主席、一名或数名副主席和其他委员组成。在人民委员会中,委员们被分配了具体的任务,职能机构的数量也被减少,从而有助于提高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员的活力和警觉性,同时减少繁文缛节。省级人民委员会的数量也减少到11个至17个,区级人民委员会的数量减少到9个至13个,乡级人民委员会的数量减少到7个至9个。

1992年颁布新宪法,为包括地方行政机构在内的越南国家机器的组织和运作改革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基础。为了具体化新宪法,1994年颁布了新的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人民议会仍然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当地人民的意志、愿望和主宰权,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对当地人民和上级国家机关负责,处理本地区的一切事务;人民委员会由同级人民议会选举产生,是地方人民议会和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机关。

所有地方行政单位都设立了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包括:

- 各省和直辖市。

- 农村和城市地区、省会城市和城镇。

- 公社、行政区和区镇。

根据1994年的法律,省和区两级的人民委员会仍然设有常设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但没有像1989年的法律那样设人民委员会秘书。在公社一级,人民委员会设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但不像省和区级人民委员会那样设有常务委员会。

特别是,1994年的法律规定,各级人民议会的主席、副主席不得兼任同级人民委员会的委员。虽然1989年的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省、区两级人民委员会可以设立协助人民议会的委员会,但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是哪些委员会,但1994年的法律规定了以下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