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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moi”时期的越南国会

面对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严重的社会经济危机,越南自1986年以来进行了全面革新,将经济革新与政治革新紧密结合起来,以经济革新为重点,同时逐步革新政治制度。在国家机器更新的事业中,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国民议会的更新被认为是一个中心问题。

核心摘要:面对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严重的社会经济危机,越南自1986年以来进行了全面革新,将经济革新与政治革新紧密结合起来,以经济革新为重点,同时逐步革新政治制度。在国家机器更新的事业中,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国民议会的更新被认为是一个中心问题。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1. 国民议会更新1992年宪法

经过最初几年的“Doi Moi”时期,国家复兴的政策和方针已逐渐形成。在此基础上,1992年越南国会通过了新宪法,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可以说,1992年宪法是民族复兴时期的宪法。

1992 年宪法对国民议会的作用、职能和组织进行了实质性更新。

1992年宪法除保留1946年、1959年、1980年三部宪法确认的人民最高代表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性质和唯一宪法立法机关性质和基本职能外,还增加了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和行使最高监督权的职能。新宪法取消了1980年宪法规定的国务院,恢复了1946年和1959年宪法设立的国会常务委员会,增加了其性质、任务和职能的规定,并新规定国会常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政府成员(1992年宪法第90条)。这一新规定对于明确越南统一国家权力结构中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权具有重要意义,从而为防止越南统一无权国家权力结构中出现“当足球员、当裁判员”的情况提供了可能。

1992年宪法保留了国会主席和副主席的职位,但其职位和作用与1980年宪法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1992年宪法第92条规定,“国会委员长主持国会会议,签署批准国会法律和决议,领导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活动,组织实现国会对外关系,维护与国会代表的关系。国会副委员长协助委员长执行委员长交办的任务。”

因此,1992年宪法规定的国会主席职务具有权力性质,而不仅仅是1980年宪法规定的行政和协调性质。与1959年宪法规定国会议长仅担任国会主席和1980年宪法规定国会议长仅担任国会主席不同,1992年宪法规定国会议长兼任国会主席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与1980年宪法不同的是,1992年宪法没有规定设立国防委员会,而只是规定“国民议会选举国籍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及其委员组成”(第94条)。

同样,根据1992年宪法,国民议会各委员会不再被视为1980年宪法中提到的国民议会常设机构。这些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的新之处在于,每个委员会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全职成员(第95条),从而旨在逐步使国会代表的活动专业化。

因此,根据1992年宪法的精神和文字,越南国会更新的指导原则是增强其作用、地位和权力,以消除其活动的形式,提高其在越南政治生活中的实际权力和作用以及活动效率。

2. 国会早年的活动

自国家踏上民族复兴之路以来,国民议会经历了以下立法机关:

- 第八届立法机关(1987年至1992年),共举行了11次会议,是“doi moi”时期的第一届国民议会,通过了1992年宪法 - “doi moi”时期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