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古代法律与故意伤害他人罪
在越南古代法律中,故意伤害他人罪被定性为殴打他人罪。
关键词:政策动态
在越南古代法律中,故意伤害他人罪被定性为殴打他人罪。
在越南古代法律中,危害生命罪,又称谋杀罪,涵盖侵犯他人生命的行为,无论其动机(有意或无意)以及给受害者造成的后果(死亡、受伤或活着)。
《公共行政改革总体规划(2001-10)》在接近定稿时受到了赞扬和评论,也受到了审查和评估。
侦查是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程序活动。
越南古代法典,包括15世纪的《洪德法典》和19世纪的《嘉隆法典》,都有很多关于军队组织和军事犯罪的条款。
在越南古代法律中,民事责任被认为是民事交易的基本原则。但古代立法者更多的是从刑事意义上来思考的,没有像西方古代法律那样明确的纯粹民事责任的概念,也没有明确区分违反民法规定的责任和履行民事合同承诺的责任。此外,刑事补救措施通常适用于对他人造成人身或物质伤害的行为的处罚。
越南人民在几千年建国卫国的历程中,一方面坚定不移地反抗外来侵略、统治和同化,另一方面继承了人类文明的精髓,在与外来文化融合的同时,保持民族文化认同。
无可否认,在儒家社会中,女性的地位是低下的,儒家社会盛行重男轻女的观念,即“一男富,十女无”。
离婚曾被认为是丑陋的事情,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在古代越南很少见。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和家庭伦理,封建法律允许或强制离婚。
说起越南古代法律中的惩罚形式,就不能不说“五刑”,它起源于中国古代法律,自李陈王朝(11-14世纪)以来,为越南封建立法者所采用。 “ngu hinh”首次在洪德法典(15世纪)中被专门提及,该法典一直保留至今。
越南古代法律中,有两部典型的法典被完整地保存至今,即15-18世纪的《国朝刑法典》(皇家法庭刑法典),俗称“洪德法典”;以及19世纪的《越南皇帝的法令和条例》,俗称“嘉隆法典”。
黎氏王朝(1428-1789)和阮氏王朝(1802-1945)是越南封建历史上持续时间最长的两个王朝。因此,他们的法院系统规模庞大且组织良好,是越南封建法院系统的典型。
1858年,法国人正式开火征服越南,在战场上基本取得胜利后,于1883年迫使越南阮朝廷签订和约,从而在越南建立法国殖民政权。法国人并没有废除当地的封建政权;因此,两种行政系统并存:一种是法国的,另一种是傀儡阮朝的(称为南朝——越南的行政机构)。这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法院系统:一种是法国法院系统,另一种是南朝法院系统。
越南也许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得不应对外国入侵或边境问题的国家之一。这种条件需要适当的国家结构以及从中央到基层的行政系统的集中、统一和有效指挥,以防止一切派系主义和地方主义倾向,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的共同力量,促进国家的生存和发展。
经过一千多年的顽强斗争,越南摆脱了中国封建主义者的统治。 939年,吴权称王,开启了越南独立和建立越南君主制国家的时期。
抗美救亡战争胜利后,暂时存在两种不同法制的两个国家:北方的越南民主共和国和南方的南越共和国。战后国家统一的结果是,这两个国家统一,形成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抗美战争时期越南的特殊形势直接影响了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的结构和运作进程,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必须一方面组织建设和保卫北方,另一方面为南方提供物质和人力支持,以对抗美帝国主义。越南民主共和国的首要任务是组织抗美救国战争。
1946年12月19日,反法殖民主义抗战在河内等一些城市爆发,并蔓延到全国。一天后的12月20日,胡志明主席代表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号召全国人民参加抗战,重申越南民族不失去祖国、不再被奴役的钢铁意志。
在法国时期的越南半封建殖民社会中,同时存在两种法律制度:法国统治者的法律制度和地方封建制度。然而,后者实际上是殖民地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受法国立法管辖。
法国殖民者在完全确立对越南的统治后,将越南(当时称为安南)分为三个政治地位完全不同的地区:“北基”(托金)、“中基”(越南中部)和“南基”(交趾支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