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1986年越南地方政府
1975年至1986年是越南的一个特殊时期——战后和“doi moi”(更新)之前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地方政府也具有特殊性,虽然为“doi moi”事业做了初步准备,但其组织结构和运作仍深受过去的影响。
1975年至1986年是越南的一个特殊时期——战后和“doi moi”(更新)之前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地方政府也具有特殊性,虽然为“doi moi”事业做了初步准备,但其组织结构和运作仍深受过去的影响。
与1986年越南共产党发起的全面革新事业中的经济改革一起,包括地方行政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也逐步进行。
随着反法殖民主义抗战的胜利和《日内瓦协定》的签署,越南北部获得了彻底解放,而南部则陷入了美国的奴役之下。越南全民族不得不再次投入新的抗美帝国主义战争,以解放南方、统一国家。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既要巩固和完善北方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又要组织反对美国及其越南走狗的斗争,逐步建立和扩大南方的地方革命行政管理体制。
随着反法殖民主义抗战的胜利和《日内瓦协定》的签署,越南北部获得了彻底解放,而南部则陷入了美国的奴役之下。越南全民族不得不再次投入新的抗美帝国主义战争,以解放南方、统一国家。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既要巩固和完善北方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又要组织反对美国及其越南走狗的斗争,逐步建立和扩大南方的地方革命行政管理体制。
越南已开始全面革新国家进程,包括逐步革新国家和政府的组织和运作。 “更新”事业虽处于起步阶段,但已取得重要成果。
自19世纪末越南沦为法国殖民地以来,民族解放和建立独立主权国家的斗争运动不断爆发,最终于1945年八月革命夺回民族独立,进而为捍卫新获得的民族独立而进行了长达9年的抗法殖民主义战争。
抗美救国战争胜利后,越南实现全面统一,结束了30年的反法殖民主义和美帝国主义战争,进入国家重建时期。当然,抗美战争时期存在的两个政府——北方的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和南方的南越共和国临时革命政府——也统一为一个政府,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抗法战争胜利后,越南北部获得彻底解放,越南南部则沦为美国殖民统治,越南被分为两个区。
1945年8月革命成功,废除了越南一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和百年殖民政权,建立了人民民主共和国,这就是越南民主共和国。
面对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严重的社会经济危机,越南自1986年以来进行了全面革新,将经济革新与政治革新紧密结合起来,以经济革新为重点,同时逐步革新政治制度。在国家机器更新的事业中,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国民议会的更新被认为是一个中心问题。
抗美抗战胜利结束后,越南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和平、国家统一和重建时代。
抗法战争胜利后,北越获得彻底解放,而南越仍受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统治。因此,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必须在组织北方社会主义建设的同时,进行解放南方、保卫北方、统一祖国的抗美战争,其中首要任务是抗美救国战争。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越南民主共和国国会的组织和运行,更好地服务于这两项战略任务。
经过数千年的君主专制统治和近100年的法国殖民统治,越南于1945年8月革命胜利,推翻了半封建殖民政权,建立了人民民主共和国,开启了越南国民议会的历史——越南历史上第一部宪政史。
法国统治时期的越南立法保护和巩固了东方家庭的传统,提高了丈夫和父亲的父权地位、家庭的可持续性与和谐、遵守等级秩序和家庭成员的相互责任。
在法国统治时期的越南立法中,婚姻制度的规定是1931年颁布的《北部民法典》和1936年颁布的《越南中部民法典》。当时的立法者在继承东方婚姻家庭传统的同时,或多或少地吸收了西方资产阶级立法的一些内容,将风俗习惯的因素与现代性的因素调和、结合起来。
在法治越南的刑法中,侵犯他人财产罪主要规定在《越南皇帝刑法典》第二十二章,当时的封建立法者将其分为四类:盗窃、掠夺财物罪;敲诈勒索财产罪;以诈骗或者滥用信托手段侵占财物罪和毁坏财物罪。
丧葬和祭祀是东方人民、特别是越南人民精神生活和习俗中的两大关注点。法国殖民时期君主政体的《Hoang Viet hinh luat》(越南皇帝刑法)专门用两章(第十九章和第二十章)来论述违反丧葬和祭祀法律的罪行。这些罪行分为两类:非法埋葬、侵占墓地和礼拜场所。
在越南著名的法国统治时期的刑法《越南皇帝刑法》第二十一章中,专门规定了侵犯他人生命罪,并被古代立法者归类为谋杀和殴打他人。
法国统治时期越南的封建法典《Hoang Viet Hinh Luat》(越南皇帝的刑法典)在各个章节中都规定了辱骂和诽谤,但主要在第二十一章中规定了侵犯他人土地的行为。
虚假内容主要在《Hoang Viet Hinh Luat》(《越南皇帝刑法》)第十七章“Gia doi”(虚假)中被明确指出,该法是法国殖民主义者统治时期古代越南的典型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