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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中刑事责任的排除

1999 年《越南刑法典》(《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排除刑事责任的章节或条款,尽管这一表述与《刑法典》中使用的其他类似含义的表述早已在刑法文件、执法报告和刑法教科书和研究中使用。

核心摘要:1999 年《越南刑法典》(《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排除刑事责任的章节或条款,尽管这一表述与《刑法典》中使用的其他类似含义的表述早已在刑法文件、执法报告和刑法教科书和研究中使用。

1999年《越南刑法典》(以下简称《刑法典》)中没有直接规定刑事责任排除的章节或条款,尽管这一表述与《刑法典》中使用的其他类似含义的表述(如“不被判有罪”、“不构成犯罪”、“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和“享有免除刑事责任”等)早已在刑法文献、执法报告和刑法教科书和研究中使用。

尽管对越南刑法中这一表述的法律性质、内涵、范围和措辞存在不同意见,但所有法律专家都一致认为:(i)刑事责任排除是刑法的一项制度,(ii)它是刑法典中随处可见的独立制度的组合,以及(iii)这一制度应该得到改进。

关于该机构的法律性质和范围,我们进一步认为:

首先,刑事责任的排除不限于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情况的规定。

其次,刑事责任的免除应当理解为,一个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由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或者有法律依据,依法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

因此,有理由将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根据本法不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突发事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正当防卫、情况紧急)视为排除刑事责任的情形。

同时,免除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审查时效的规定,将国家对某些情况下的刑事犯罪人的宽大政策制度化,不属于刑事责任免除制度的范围。

基于上述对刑事责任免除制度的认识,本法规定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

*“有犯罪迹象,但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为,不属于犯罪,应当采取其他措施”(第八条第四款)。本案不满足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适用刑事司法措施的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因此,该行为不被法律认定为犯罪,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突发事件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即不能或者没有义务预见该行为的后果的,不承担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突发事件,行为人做出了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由于他既没有选择这样做,也不能预见该行为的后果,因此不存在过错。此外,他没有义务(被迫)预见这种行为的后果。即不满足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适用刑事司法措施的过错条件。因此,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对自己所犯的一切罪行,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犯罪或者犯罪特别严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旨在规定一个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有过错的条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刑事司法政策。具体而言,刑法规定以下人员可以逃避刑事责任:(i) 未满 14 岁,或 (ii) 年满 14 周岁但未满 16 周岁,并且犯有较轻的罪行或严重的罪行,或无意中犯下非常严重的罪行。此外,该法的一些条款,即第115条(与儿童发生性关系)和第116条(针对儿童的猥亵行为)规定,只有成年人犯罪才被视为犯罪者。未成年人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的,自动免除刑事责任,其行为不视为犯罪。

*“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导致丧失认识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疾病,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其适用强制住院治疗措施”(第13条第1款)。本案不承担刑事责任是由于该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一样,该规定要求认定人有过错并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正当防卫是指人为了保护国家或者组织的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上述利益的行为人进行必要的斗争的行为。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第十五条第一款)。没有正当防卫的情况,本案行为已构成犯罪。正当防卫是指一个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是为了防止他人的行为危害社会,并限制他人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因此,正当防卫被法律承认为每个公民的权利,并构成排除行为犯罪的法律依据。

*“紧急情况,是指因要避免对国家或者组织的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危害的危险,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不得不造成比所要避免的损害更小的损害的情况。在紧急情况下造成损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十六条第一款)。与正当防卫一样,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为是善意的,旨在满足社会的要求,因而被法律视为合法。紧急情况用于免除实施这些行为的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