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近年来,东盟地区及其他地区的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增长和发展,特别是在越南、老挝和柬埔寨等新兴市场。
Alex T. Larkin [1] , Tran Si Vy [2]
新加坡投资的STAR公司在河内Chuong My区生产出口服装__图片来源:Danh Lam/越通社
近年来,东盟地区及其他地区的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增长和发展,特别是在越南、老挝和柬埔寨等新兴市场。与任何司法管辖区一样,这种发展的增长以及该地区跨境交易的增加,导致商业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增加。外国投资者在考虑是否进入新市场时,通常会将能否通过透明、高效的方式解决争议作为决定是否开展投资项目的重要因素。
越南和柬埔寨虽然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但却是外国投资者感兴趣的新兴市场的两个例子。这两个司法管辖区都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政治稳定、不断上升的消费者购买力以及低成本、充足的劳动力。
越南拥有一个正常运作的商业仲裁机构——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AC),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而柬埔寨预计将在今年年底前将其商业仲裁机构——国家商业仲裁中心(NCAC)投入运营,这将补充该国已经很成功的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理集体劳资纠纷。对于两国来说,商业仲裁的可用性或承诺是外国投资者考虑的一个令人鼓舞的因素。在本文中,我们讨论越南和柬埔寨的商业仲裁,作为东盟新兴市场司法管辖区的例子,这些司法管辖区正在努力改善投资者的商业争议解决环境。
商业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区别
从根本上说,商事仲裁是一种私人争议解决程序,基于争议双方同意由私人仲裁庭审理其争议并作出裁决的协议。相比之下,法院诉讼通常在某种程度上由国家管理,由公共机构审理,由公开选举或政府官员任命的法官主持,并且通常涉及公共诉讼。此外,法院诉讼(称为诉讼)通常具有低效、耗时的特点,并且容易因动议实践以及严格的程序和证据可接受性规则而导致严重延误。商业仲裁通常涉及灵活的程序规则和宽松的证据规则,旨在加快争议解决过程。此外,商业仲裁当事人以及仲裁员通常都希望以最小的费用快速解决争议。
在大多数提供商业仲裁的司法管辖区,争议双方必须达成协议才能由仲裁庭审理争议。此类协议可以通过正式仲裁协议达成;引起争议的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或争议发生后通过协议解决的条款。同样,双方通常可以选择就仲裁是否具有约束力达成一致。大多数仲裁都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仲裁庭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得就裁决的是非曲直提出上诉。在不具约束力的仲裁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就同一争议向适当的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独立于仲裁。
商业仲裁(如果有)不能用于商业纠纷以外的纠纷,商业纠纷通常包括基于违反商业合同条款的索赔。婚姻纠纷、刑事案件等诉讼以及大多数以国家实体为当事人的诉讼不得提交商业仲裁。
商业仲裁通常有两种形式: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是由争议双方为解决特定争议而设立的,通常不使用有组织的机构。当事人可以选择采用一套已知的仲裁规则来管辖仲裁程序,例如国际商会(ICC)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颁布的仲裁规则,也可以选择适用自己制定的规则。当事人可以自由指定一名或多名仲裁员来审理争议、确定事实、适用法律并做出决定。在临时仲裁中,除非所选仲裁规则另有要求,否则当事人在确定仲裁员人选方面享有很大的自由度。仲裁员可能接受过也可能没有接受过与仲裁相关的专门培训,而是可以根据他们在特定法律领域或经济部门的专业知识来选择。例如,对于涉及建筑纠纷的仲裁,当事人可能希望指定一位在建筑领域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与临时仲裁不同,机构仲裁是一种更有组织性的仲裁形式,由具有永久地址、行政机构和通常有自己的仲裁规则的机构管理。 VIAC 和 NCAC 是仲裁机构的例子。其他知名仲裁机构包括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这两个机构均已成为信誉良好、高度专业的争议解决平台。仲裁机构决定仲裁员的资格、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仲裁程序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机构是否受理在仲裁机构所在地司法管辖区以外发生的争议等因素,并将其纳入自己的规则中。与临时仲裁相比,机构仲裁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结构和程序确定性,同时仍然为当事人提供了在确定争议解决流程参数方面的重大自由裁量权。
根据大多数仲裁规则,当事人通常可以通过合同安排选择争议适用的法律。请注意,该法律是特定政治管辖区的法律,其目的是确定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例如,确定合同一方是否违反合同义务以及这种违反行为的后果是法律问题。这对于管辖仲裁程序的程序手续的仲裁规则有所不同。
在许多司法管辖区,仲裁被认为是比法院诉讼更有效、更透明的争议解决形式。虽然商事仲裁专注于解决纯粹由商业安排引起的争议,并提供了一种简化的争议解决方法,但法院却面临着许多不同类型的争议,根据法律,必须为当事人提供大量的上诉、复议司法判决等机会,通常被称为“动议实践”。根据当事人的诉讼策略,他们可能会仅仅为了拖延案件的完成或挫败对方当事人而进行动议实践。法院往往没有动力迅速处理案件。
相比之下,商事仲裁作为商事活动中产生的纠纷,通常由仲裁机构进行,具有高效审理和完成仲裁的动机,因此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需要明确的是,在商事仲裁中,包括争议当事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本身在内的各方当事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尽快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