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对工业园区制造企业的影响
根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指令,免税期和减税通常仅根据地理位置授予,允许指定工业区的企业无论其经营行业或规模如何都享受优惠待遇。这个前提现在已经改变了。 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在保留对弱势地区、特殊区域的支持的同时,还对重点产业、企业规模、科技投入等进行了激励。
工业园区不再享受一揽子优惠
长期以来,制造业企业通过入驻工业园区享受税收减免。通常,这包括两年的企业所得税豁免,然后在另外四年内减免 50%。根据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框架,工业园区不再有资格享受基于地点的激励措施。这意味着该行业的新投资项目或业务扩张园区不再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四年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该政策不具有追溯力。该法律仅适用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获得许可的新投资项目。根据现行法规已获得激励措施的项目将在其投资证书或激励批准中指定的期限内继续受益。
根本原因很明确:政府不再认为单纯的地理位置足以推动国家发展目标。相反,激励措施正在转向那些带来技术创新、清洁能源实践或重大资本投资的企业。
关于可以或不可以扣除哪些内容的更明确的规则
为了加强执法并消除歧义,新法律对可扣除和不可扣除费用规定的清单进行了大量修改和补充。其第九条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仅简要规定了企业享受税收减免的权利。现修订清单,包括: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实际支出:新法扩大了这一规定,详细说明了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扣除费用;
- 有充足发票和非现金支付收据证明的费用;
- 未列入不可扣除费用清单的费用。
根据第 181/2025/ND-CP 号法令(该法令为新增值税法提供指导并于 2025 年 7 月 1 日生效),企业必须拥有价值 500 万越南盾或以上(含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包括进口商品)的非现金付款收据。然而,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应规定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从而造成2025年7月1日至9月30日之间的监管空白。因此,建议最终,企业在此过渡期间保留 5 至 2000 万越南盾发票的非现金支付证据。
不属于税收减免的费用清单也进行了详细补充,大多数费用类别都扩大到包括具体描述。
鉴于这些重大修订,制造商将需要确保严格的文件记录和合规性,特别是在税收减免取决于环境或环境的领域。 符合劳动法。
小型企业仍可获得较低税率
虽然新法律不再为工业区内的企业提供税收减免,但中小型企业 (SME) 仍可能有资格根据收入门槛和其他必要条件享受新的较低税率,如下所示:
- 收入高达 3 越南盾的企业 每年 10 亿美元(114,701 美元)将缴纳 15% 的企业所得税;
- 收入超过越南盾 3 b 的企业100 亿至 500 亿越南盾(190 万美元)以下的资金将有资格享受 17% 的税率;
- 这些税率不适用于属于子公司或具有关联关系且关联公司不符合要求条件的公司。该规定旨在防止通过业务分散进行税收套利。政府已明确排除此类结构性做法,以保护针对中小企业的激励措施的完整性。
有资格享受新税收减免的行业
尽管不再提供基于工业园区位置的激励措施,但企业仍然可以获得投资于优先行业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些行业包括高科技制造、半导体、可再生能源、绿色氢能以及对全球供应链至关重要的支持产品。这些项目的收入可能有资格享受长达 15 年 10%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这明显更优惠
这种方法将重点从企业所在地转移到其生产什么以及如何为国家目标做出贡献。对于制造商来说,信息很明确:未来的激励措施将有利于质量而不是地理位置。
为了避免未来的监管重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它优先于其他法律中的任何冲突条款,只有《资本法》和国民议会决议除外。
这种明确性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确定性,特别是那些根据专门投资法运营或与政府合作的投资者
与研发和绿色技术相关的费用可以获得更好的扣除
企业所得税修正案为研发 (R&D)、环境合规性和基础设施联合融资方面的投资提供了更大的扣除额。虽然即将出台的政府法令将确定额外扣除的具体百分比,但原则
企业为减少排放、提高能源效率或管理废物而发生的支出,即使不直接产生应税收入,也可以扣除。该规定鼓励制造商拥抱可持续发展,而不必担心影响税收效率。
在政府合同方面,私营企业承担的工业区道路或排水系统等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也可免税。
扩建项目面临双重激励待遇
计划在 10 月 1 日后扩大运营规模的制造商必须 从两个角度审查他们的资格:原项目的激励期是否仍然有效,以及扩展是否有资格独立获得新的激励措施。评估如下:
- 投资项目的扩展可以利用原始项目的剩余激励措施。符合资格的扩张包括扩大规模、扩大产能,或在受激励的地点或行业实施技术创新或环境改善。
- 如果这些激励措施已过期,并且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对同一地点或行业的新投资的激励措施(无优惠利率),但需要单独的会计程序。
现有项目可以保留其效益或转移到新项目 系统
虽然公司不能再仅仅因为位于工业园区而获得自动免税期,但过渡性规定确实提供了灵活性。现有项目将保留之前批准的激励措施直至到期。符合新激励标准的公司,无论是由于行业、资本规模还是技术贡献,都可以选择在剩余期限内转向新系统。
这一选择加入条款至关重要。它让具有前瞻性的制造商能够准备在工业园区运营,以与越南的优先行业保持一致,并可能享受更有利的长期利益,即使这意味着调整其商业模式或扩展到符合条件的地区。
外国收入和资本利得现已受到明确监管
该法律将电子商务平台和数字服务严格纳入企业所得税范围。使用这些平台在越南提供服务或商品的外国公司现在被正式视为拥有常设机构,此举将影响双重征税条约的主张。
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对海外投资收入的征税,现在是在赚取时征税,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在汇出时征税。虽然越南企业仍然可以申请海外税款抵免,但这一转变将影响国际活跃企业的现金流规划。
在资本交易方面,新法律也对资本交易产生了影响。规定了外国股东资本转移(包括间接转移)的征税基础。因此,卖方(直接和间接转让)将按销售总额的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通过这项新计划,如果发生损失,卖方仍需在越南纳税。
受影响的因素 | 先前制度 | 新制度(2025 年 10 月后) |
工业园区基于地理位置的激励措施 | 2年企业所得税免税+4年50%减免 | 除非地点/行业/规模标准,否则删除 符合 |
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 | 20% | 如果小型企业及其关联方符合所需条件,则为 15% 或 17% |
战略部门 激励 | 范围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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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扩建项目 | 可以选择初始投资项目的剩余期限或适用于新投资的新激励措施 项目,无优惠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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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电子商务公司 | 税收不明确 范围 | 纳入常设机构规则 |
海外收入征税 | 汇款 | 应计制(以劳动收入为基础) |
展望未来
基于工业园区的新建和扩建投资项目现在必须满足更严格的标准,特别是当工业园区位于 具有挑战性的社会经济条件或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的地区。这包括证明与越南指定的优先部门的一致性、部署先进或绿色技术n 技术,采取改善环境或大幅扩展产能的举措,并为国家的数字化转型议程做出贡献。这些附加的资质层将重点转向质量、创新和战略相关性。取消基于地点的激励措施最初可能会让位于工业园区的制造商感到不安,但更广泛的政策转变反映出税收激励措施的使用更有针对性。
对于那些愿意适应的人,特别是在工业园区内的制造商来说,仍然有一种可行的方法来获得有竞争力的税收优惠,现在与企业的贡献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不是与他们所在的位置联系在一起。
Doan Thi 的贡献 Yen Luy
(1 美元 = 26,154.9 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