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代表机构在越南规避常设机构风险
开拓越南等新市场的投资者经常会遇到常设机构 (PE) 风险,这是一个可能导致双重征税的常见问题。当外国公司的代表处(RO)超出其在越南允许的经营范围时,通常会出现这种风险。本文全面概述了常设机构和代表机构的概念,为投资者提供减轻不必要税务负担的策略。
越南法律如何定义代表处?
根据越南2020年企业法第44条第2款,企业的代表处是“其附属单位,作为企业的授权代表, 代表并保护企业利益。此外,代表处不得开展业务和产生收入。”
此外,2016 年 1 月 25 日第 07/2016/ND-CP 号法令仅允许代表处开展联络活动、市场调查、筹备或辅助活动。在设立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开展其母公司的活动以及贸易和投资促进活动。就运营目的而言,代表机构只能履行某些职能,包括:
- 租赁办公室;
- 租赁和购买运营所需的设备和设施;
- 招募越南人和外籍员工为代表机构工作;
- 在越南持牌银行开设外币或越南盾账户以及 仅将这些账户用于代表机构的运营;
- 签署上述活动的合同以服务其运营(即劳动合同、办公室租赁合同等);
- 加盖代表机构的名称。
越南法规还明确了哪些活动不属于代表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
- 在越南直接开展营利活动;
- 不属于代表机构经营范围的贸易促进活动商法允许的范围;
- 签订任何商业合同;
- 修改或补充其母公司签订的商业合同,但首席代表经其母公司授权并以授权书形式采取这些行动的情况除外。
越南法律如何定义常设机构(PE)?
在越南设立常设机构应适用国内法律和两国签署的税务条约 越南等国家。
在越南,常设机构被定义为“外国企业在越南开展部分或全部业务或生产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根据国内法,越南税务机关根据以下三个条件确定常设机构:
- 存在“营业机构”;
- 该企业 机构必须固定;
- 企业负责人其全部或部分业务活动通过该机构进行。
以下是越南常设机构的形式,外国公司通过这些形式在国内监管下进行部分或全部业务运营和制造:
- 在越南的分公司、代表处、工厂、车间、运输工具、油田或其他自然资源开采场所;
- 建筑业 站点;
- 服务提供中心,包括通过员工或组织提供的咨询服务,前提是这些服务在相关越南项目中持续时间超过每 12 个月 183 天;
- 外国企业的代理商;
- 有权以外国公司名义签署合同的越南代表或负责在越南定期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代表。
如果存在双重征税避免协议(DTAA)) 越南签署的协议对常设机构有不同的规定,以该协议的规定为准。
应对越南常设机构面临的挑战:提高税务合规性
当代表机构开展的业务与允许的范围不同时,越南税务机关可能会将其视为常设机构。 以下活动可能会增加 PE 风险:
- 为从母公司购买产品的客户提供维护等服务;
- 为母公司在越南进行促销和产品销售活动;
- 代表越南母公司签订商业合同。
从税务角度来看,一旦代表机构被视为母公司的常设机构,代表机构的收入将需要在越南纳税,从而导致在该国经营的外国实体的财务负担增加。 不遵守规定可能会导致重大处罚,包括可能达到或超出标准的补缴税款和罚款承担原来的纳税义务。
双重征税的风险可能相当沉重。根据世界银行的营商便利度指数,越南企业每年必须缴纳32项税款,大约需要498小时才能完成合规。这突显了企业承受的沉重行政负担。
此外,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危及母公司未来将代表处转变为不同的商业实体以开展创收活动的努力。鉴于代表机构有违反许可规定的历史,海外母公司在从许可机构获得在越南设立新公司所需的许可时可能会面临挑战。
在越南的外国企业的要点
在越南经营的外国企业可能会无意中产生常设机构风险,导致重大的纳税义务和未来的复杂情况。要避免这些问题,关键是帮助企业深入了解其经营所在地的当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税务条约。这些知识将帮助他们识别可能导致常设机构的情况,了解相关的税务影响,并确定他们是否可以应用税收协定来获得豁免或降低税率。
此外,海外企业应确保其代表机构不参与许可职能之外的交易或交易周期的任何部分。代表机构还必须避免参与任何为越南境内的外国实体创收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