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 年后越南法律中的所有权制度
1945年八月革命推翻殖民政权后不久,越南民主共和国就于1946年通过了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越南公民的财产私人所有权得到保障”。
关键词:法律法规
1945年八月革命推翻殖民政权后不久,越南民主共和国就于1946年通过了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越南公民的财产私人所有权得到保障”。
1995年越南第一部民法典的通过,标志着国家法律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开启了越南现代民事立法史上的新时期。
1986年至1995年是越南“革新”的起步阶段,也是越南民法发展史上的过渡时期。
可以说,越南1992年宪法是“革新”进程初期的宪法,是最初的法律思维和国家革新道路认知的产物。
1976年,统一越南国会第一次会议经普选产生,正式统一越南,改国名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并决定制定新宪法。
1959年12月18日,越南民主共和国国会第十一届会议以100%的现任代表(206名)投票通过新宪法。 1960年1月1日,胡志明主席签署颁布宪法令。
阮友寿律师是民族团结的代表知识分子。对他来说,“每个人都有一个值得热爱的家乡,一个需要保卫和建设的国家,一个需要服务的国家。一个真正的知识分子不能以其他方式思考和行动。”
胡志明市居民Hien拿着护照和机票,走进第三郡的一家Vietcombank分行,要求为即将前往美国的旅行购买美元。
多年来,越南企业注册一直是媒体、立法者、学术界和法律界颇有争议的问题。
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临时拘留被告人、被告人,可以为澄清其罪行带来诸多好处。然而,该措施的适用仍存在一些局限性,严重影响了这些人的权利和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人民民主宪政思想是在胡志明主席和越南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宪政思想在越南具体情况下创造性运用的结果。
20世纪初期的宪政思想就像一股生机勃勃的力量蔓延到了全国。越南人第一次能够接触到宪法、民主、平等、公民权利等新的政治问题,这些问题在封建社会中是从未有过的,与君主专制制度完全对立。
随着抗美战争的胜利,和平统一的越南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开始了国家建设。 1975年至1986年战后和重建之前的时期,司法机构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1954年至1975年期间,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司法制度仅存在于北越地区,该制度在越南北部解放后得到实质性巩固和进一步完善。
与1986年越南共产党发起的全面革新事业中的经济改革一起,包括地方行政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也逐步进行。
1975年至1986年是越南的一个特殊时期——战后和“doi moi”(更新)之前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地方政府也具有特殊性,虽然为“doi moi”事业做了初步准备,但其组织结构和运作仍深受过去的影响。
随着反法殖民主义抗战的胜利和《日内瓦协定》的签署,越南北部获得了彻底解放,而南部则陷入了美国的奴役之下。越南全民族不得不再次投入新的抗美帝国主义战争,以解放南方、统一国家。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既要巩固和完善北方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又要组织反对美国及其越南走狗的斗争,逐步建立和扩大南方的地方革命行政管理体制。
随着反法殖民主义抗战的胜利和《日内瓦协定》的签署,越南北部获得了彻底解放,而南部则陷入了美国的奴役之下。越南全民族不得不再次投入新的抗美帝国主义战争,以解放南方、统一国家。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既要巩固和完善北方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又要组织反对美国及其越南走狗的斗争,逐步建立和扩大南方的地方革命行政管理体制。
自19世纪末越南沦为法国殖民地以来,民族解放和建立独立主权国家的斗争运动不断爆发,最终于1945年八月革命夺回民族独立,进而为捍卫新获得的民族独立而进行了长达9年的抗法殖民主义战争。
越南已开始全面革新国家进程,包括逐步革新国家和政府的组织和运作。 “更新”事业虽处于起步阶段,但已取得重要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