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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至1975年期间越南地方行政机构

随着反法殖民主义抗战的胜利和《日内瓦协定》的签署,越南北部获得了彻底解放,而南部则陷入了美国的奴役之下。越南全民族不得不再次投入新的抗美帝国主义战争,以解放南方、统一国家。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既要巩固和完善北方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又要组织反对美国及其越南走狗的斗争,逐步建立和扩大南方的地方革命行政管理体制。

核心摘要:随着反法殖民主义抗战的胜利和《日内瓦协定》的签署,越南北部获得了彻底解放,而南部则陷入了美国的奴役之下。越南全民族不得不再次投入新的抗美帝国主义战争,以解放南方、统一国家。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既要巩固和完善北方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又要组织反对美国及其越南走狗的斗争,逐步建立和扩大南方的地方革命行政管理体制。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一、越南北部地方行政机构的组织和运作

1954年7月起,北越由战争时期转向和平时期的新形势,迎来了巩固和完善地方行政体制的时期。北方恢复和平后,越南民主共和国颁布了许多关于地方行政组织的法律文件。 1954年9月,抗法战争时期各地设立的行政抗战委员会更名为行政委员会。 1957年7月20日法令规定了各级人民议会和行政委员会的选举程序。 1958 年 6 月 10 日的通知旨在巩固地方行政机构。随着抗法战争期间设立的区间制度的废除,越南民主共和国出现了三个地方行政级别:

- 中央政府所属行政级别,包括2个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越北自治区和西北自治区)、2个市(河内和海防)、30个省(高平、谅山、北参、太原、宣光、河江、山罗、莱州、义路、北江、北江)宁省、海宁省、永福省、老街省、富寿省、安沛省、兴安省、海阳省、建安省、太平省、山西省、和平省、河东省、河南省、南定省、宁平省、清化省、义安省、河静省、广平省)和2个特区(宏光省和永灵省)。

- 地区、省会城市和城镇。

- 公社和区镇。

与抗法战争前期相比,地方行政组织的第二个新变化是各级人民议会和行政委员会的组织。

第三条新规定是,各级人民委员会按规定任期选举产生,按照职责定期运作。人民议会成员和行政委员会成员人数有所增加。

和平时期,各级地方行政机关的作用和职权得到加强,特别是在社会经济管理领域,行政与人民的关系得到加强。

恢复和平后的最初几年,地方当局的工作重点是接管和维护新解放区的秩序和安全,战后经济的恢复,稳定和改善人民生活条件,以及为敌方执行日内瓦协定而进行的斗争。

1959年,越南民主共和国国会通过新宪法,开启了国家机器特别是地方行政发展的新时期。新的地方行政模式是在继承过去各级行政组织和运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建设北方和争取南方解放、国家统一两大战略任务进行实质性变革而确定的。根据1959年宪法第78条,越南的行政单位规定如下:

- 国家分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 各省分为区、省会城市和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