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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1992 年宪法(修正)

可以说,越南1992年宪法是“革新”进程初期的宪法,是最初的法律思维和国家革新道路认知的产物。

核心摘要:可以说,越南1992年宪法是“革新”进程初期的宪法,是最初的法律思维和国家革新道路认知的产物。

>>1946年越南宪法

可以说,越南1992年宪法是“革新”进程初期的宪法,是最初的法律思维和国家革新道路认知的产物。 1992年宪法颁布后,越南的“祖国”事业取得越来越大的成就;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对民族复兴道路和模式的认识也从现实生活中变得更加全面和明显。自然,这种情况促使了1992年宪法的修改和补充。

2001年5月,国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对1992年宪法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进行了讨论和评论,同时决定设立1992年宪法修改和补充起草委员会,负责在起草宪法修改和补充内容之前研究和收集国会代表的意见。 2001年8月,宪法修正案和补充草案初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1年12月25日,第十届国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

1992年修改后的宪法与原宪法一样,也有147条,包括序言和12章,其中修改和/或补充了23条,保留了3章(第四章——保卫越南社会主义祖国;第十一章——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国庆节;第十二章——宪法的效力和宪法的修改)。

此次宪法修改和补充主要围绕经济体制和国家机器组织两个制度,具有以下基本和突出特点:

首先,1992年修订的宪法在越南宪法史上首次肯定了越南法治国家的建设,其第二条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是人民所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工农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各阶层之间分配和协调。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以前在越南等社会主义国家,回避法治国家的范畴,是因为对当时的许多人来说,法治国家被认为是与多元化、多党制密切相关的资产阶级政治法律范畴,这违背了社会主义政权的政治本质,违背了社会主义权力集中的原则,违背了共产党的领导。然而,在民族复兴的进程中,越南逐渐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客观必要性。越南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首次正式肯定越南建设法治国家,并写入1992年修订的宪法。根据宪法精神,越南法治国家在本质上不同于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具有三个典型特征,也是保障国家性质、保证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取得成功的三个因素。第一,是以工农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法治国家;或者换句话说,它是国家的民意特征。其次,国家权力的结构遵循权力集中的原则(国家权力集中于国民议会),但

可以说,将建设法治国家的规定写入1992年修改的宪法,是政治法律思想更新的结果,在越南宪法史上具有质的新颖性和革命性。

其次,在经济领域,越南经过近20年的革新,市场经济体制已明显形成,对市场经济、对外开放、融入国际的认识也更加全面和深刻。因此,这一领域在1992年宪法中得到了最全面、最具体的修改和补充。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沿着全面明确市场经济模式、结构和组成部分的方向进行了修改。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在充分发挥国内资源基础上,建设独立自主的经济,积极融入国际经济。国家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的方针,形成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结构、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其中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基础。”

第十六条规定:“国家的经济政策,是为了人民富裕、国家富强,在充分发挥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资本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等各种经济成分的全部生产能力和潜力的基础上,以多种形式加强物质技术基础建设,扩大同外国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更好地满足人民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各经济领域都是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经济领域的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从事法律不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沿着社会主义方向推动各种市场的形成、发展和逐步完善。

1992年修订的宪法明确了各经济部门的作用和国家政策。第十九条规定:“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重点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发挥主导作用,与集体经济一起构成国民经济的坚实基础。”

同时,第20条对集体经济进行了明确规定:“集体经济是公民按照自愿、民主、互利的原则,以资本和劳力,以多种形式组织起来的生产经营活动。国家为合作社的巩固、发展、高效运转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