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TER
VIETNAM INDUSTRY BRIEFING

越南 1959 年宪法

1959年12月18日,越南民主共和国国会第十一届会议以100%的现任代表(206名)投票通过新宪法。 1960年1月1日,胡志明主席签署颁布宪法令。

核心摘要:1959年12月18日,越南民主共和国国会第十一届会议以100%的现任代表(206名)投票通过新宪法。 1960年1月1日,胡志明主席签署颁布宪法令。

>>1946年越南宪法

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1954年抗法战争胜利后,北越获得彻底解放,开始国家重建,向社会主义迈进,而南越则陷入美国新殖民主义的统治之下。

因此,越南人民必须同时执行两项战略任务:北方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南方反对美帝国主义的救国、解放半壁江山、保卫北方和国家统一的斗争。

在北方,战后经济成功恢复后,越南民主共和国国家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工商业领域实行国有化,农业领域实行集体化。到了五十年代末,北方地区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只剩下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两个基本经济部门,存在着工人阶级、农民和知识分子三个社会阶层。与此同时,根据 1954 年《日内瓦协议》争取国家统一的斗争在南方十分激烈。

面对新形势,1946年宪法已不再适用,需要新宪法取代。 1957年1月23日,越南民主共和国国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成立以胡志明主席为委员长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宪法修改计划分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学习1946年宪法,参考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典型宪法,起草新宪法。

- 第二步:公布宪法草案,征求官员和平民的意见。

- 第三步:最终确定宪法草案,提交国民议会讨论和通过。

宪法修改委员会定稿后,于1958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向国会代表、党政高级官员、政党、群众团体和各级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委员会研究了500多人提出的1700条意见,进行了调整,形成了第二稿,并于1959年4月1日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连续四个月,社会各界数百万人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和评论,草案再次调整提交国会。宪法修改委员会成立以来,共召开了27次会议。

1959年12月18日,越南民主共和国国会第十一次会议以100%的现任代表(206名)投票通过新宪法。 1960年1月1日,胡志明主席签署颁布宪法令。

1959年宪法本质上是一部新宪法,是越南民主共和国的第二部宪法。它包含序言和10章112条。

第一章越南民主共和国,决定了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制度和政治体制。

第二章——经济和社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