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现行立法中的法定继承
越南的习俗是,业主很少立遗嘱来遗赠其财产。在家庭中,丈夫和妻子的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父母与子女的财产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然而,现实表明,大多数继承纠纷都是在财产所有人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法律上的继承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制度,必须满足生活的实际需要,同时符合越南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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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习俗是,业主很少立遗嘱来遗赠其财产。在家庭中,丈夫和妻子的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父母与子女的财产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然而,现实表明,大多数继承纠纷都是在财产所有人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法律上的继承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制度,必须满足生活的实际需要,同时符合越南的风俗习惯。
工业产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领域之一。此前,由于越南发展的是纯农业、自给自足的经济,没有融入国际经济,工业产权问题并未出现在实际生活中,也不受法律管辖。
重视家庭和血统一直是越南的传统。因此,继承成为封建时期的《洪德法典》(15世纪)和《嘉隆法典》(19世纪)、法国统治时期的《东京民法典》(1931年)和《越南中部民法典》(1936年)等法典的基本制度之一。
国家实行民族复兴、市场经济、融入国际、实行开放政策以来,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人类创造力和国内外资源。在此背景下,版权和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得以制定和完善。
自1980年宪法以来,越南的土地实行全民所有制和国家统一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是越南独特的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特别是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产生的。
在每个国家,通常存在土地私有制或公有制或两者兼而有之。在越南,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和发展的。
1945年八月革命推翻殖民政权后不久,越南民主共和国就于1946年通过了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越南公民的财产私人所有权得到保障”。
根据越南1992年宪法,国家存在三种基本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有制。
1995年越南第一部民法典的通过,标志着国家法律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开启了越南现代民事立法史上的新时期。
可以说,越南1992年宪法是“革新”进程初期的宪法,是最初的法律思维和国家革新道路认知的产物。
1986年至1995年是越南“革新”的起步阶段,也是越南民法发展史上的过渡时期。
1976年,统一越南国会第一次会议经普选产生,正式统一越南,改国名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并决定制定新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