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重视家庭和血统一直是越南的传统。因此,继承成为封建时期的《洪德法典》(15世纪)和《嘉隆法典》(19世纪)、法国统治时期的《东京民法典》(1931年)和《越南中部民法典》(1936年)等法典的基本制度之一。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1945年八月革命胜利后,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虽然还很年轻,但必须面对打击内敌外敌、建设新社会等复杂而重大的问题。
为了使社会关系正常化,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于1950年5月22日颁布法令,修改了原民法中的一些条款,并制定了一些适用于新政权的民事关系的新原则。关于继承,该法令规定,丈夫和妻子可以相互继承财产,儿子和女儿都有权继承父母的财产,鳏夫、寡妇及其成年子女都有权要求分割遗产,后代或鳏夫、寡妇没有义务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无权要求继承人偿还超出其遗产的债务。这些规定与原制度的规章制度相比,都是实质性的变化。
1959年宪法首次承认继承为宪法原则。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
1959年越南首次颁布的《婚姻家庭法》规定:“子女在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一律平等,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收养子女。”最高人民法院于1968年8月27日发布第549号通知,指导法院处理继承纠纷;1973年8月2日发布第2号通知,指导战争烈士财产继承。
1980年宪法继续承认:“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为了细化新宪法的一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年7月24日发布了第81号通知,指导解决继承(遗产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产分割等)纠纷。 1986年颁布的新《婚姻家庭法》专门用许多条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妻子、丈夫和子女的继承权。
纵观1945年至1980年的持久战时期,经济实行中央计划、国家补贴,建立了公有制制度,但不承认生产资料私有制。这样的社会经济环境自然无法刺激继承立法。这一时期关于继承的规定仅见于《婚姻家庭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些文件,比较零散、不全面。在这一时期,继承是越南法律体系中最不发达的制度之一。
20世纪80年代末,越南开始了“国家复兴”进程,开始转向市场经济,承认生产资料私有制,初步建立公民社会并融入世界。这种更新过程要求一般法律制度,特别是继承法的发展和更新。
1990年8月30日,国务院(现国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继承条例》,标志着越南继承法取得实质性发展。该条例首次将继承制度的内容集中、全面地规定在一份法律文件中。该条例实施五年来以及解决继承纠纷的实际情况表明,该条例基本适合越南继承关系的实际情况,保障了公民的继承权。因此,1995年颁布的越南第一部《民法典》继承了该条例的大部分条款,同时增加了一些新问题,特别是有关个人和家庭成员土地使用权继承的问题。该法典用了整整一个部分——第四部分——来阐述有关继承的规定。 《民法典》共 4 章 56 条(第 634 条至第 689 条),规定了被继承人财产向生者的转移、继承的基本原则、遗产遗嘱人和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转移的基本原则和遗产转移顺序、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2005年5月,国民议会通过了新民法典(修正案),将于2006年1月起施行。新民法典虽有诸多修改,但基本保留了1995年民法典的继承条款。
《民法典》对继承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
首先,法律保护个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四编第一条(第634条)就规定了这一原则,即个人有权在死亡后通过立遗嘱处分其财产。个人合法拥有的一切财产,在个人死亡后,成为继承遗产。法律保障遗嘱继承人或姻亲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
其次,所有个人在继承方面都是平等的。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个人,不论性别、年龄、社会阶层、宗教信仰和社会地位,都有权将其财产遗赠给他人或享有遗嘱继承或依法继承的权利。在家庭中,丈夫和妻子有权继承彼此的财产,儿子、女儿、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依法分割遗产时一律平等。平等继承原则源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按照东方传统确保所有家庭成员一律平等,共同建设和谐、可持续的家庭。
三是尊重业主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利。根据第634条规定,个人有权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并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