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的税收和转让定价合规性:增值税法修正案
新增值税法
越南新增值税 (VAT) 法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生效,该法对该国的增值税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该法律以及第 15 届国会 (NA) 第九次会议结束后的最新更新,将显着改变越南的增值税待遇,要求企业付出巨大努力来保持合规性。
有权享受 0% 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变化
根据修订《海关法》的第 90/2025/QH15 号法律,增值税 法和其他七部法律(“第90/2025号法律”),出口货物现在包括:
- 从越南出售给海外实体和个人,并在越南境外消费的货物;
- 从越南内陆出售给非关税区的公司,直接用于出口生产活动的货物;
- 在隔离地区出售给已办理出境手续的个人的货物;商品溶胶d 免税店;
- 从越南出售给海外实体的货物按照海外实体的指示交付给越南的另一家公司(“即场进出口计划”)。
同时,越南将出口服务定义为直接提供给海外个人和公司、在越南境外消费的服务,或直接交付给非关税区公司、为出口生产服务的服务
从事电子商务和数字服务的外国企业
根据新增值税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外国供应商在电子商务和数字服务平台上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将征收10%的增值税。企业必须密切关注这一变化,以确保遵守新规定。
增值税退税
新增值税法 取消因所有权、企业类型变更、合并、合并、分立或分立而发生的增值税退税,仅保留与解散有关的情况。阿迪具体而言,它引入了新的实例,即专门生产商品和提供适用 5% 增值税税率的服务的企业,如果连续 12 个月或连续 4 个季度后无人认领的进项增值税金额达到 3 亿越南盾(约合 11,900 美元)或以上,则可能有资格获得增值税退税,以及与业务扩张投资相关的退税。
对于 有关新增值税法的更多信息,请阅读:越南新增值税法:关键合规指南
调整增值税合规制度的门槛
越南更新后的增值税法取消了非现金支付的限制。 2025 年 7 月 1 日第 181/2025/ND-CP 号法令详细介绍了新增值税法的多项条款,规定企业必须对价格为 500 万越南盾或以上(含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包括进口商品)提供非现金付款收据。因此,交易额超过 500 万越南盾(约除非政府给予例外情况,否则必须通过非现金支付。
此外,更新后的法律将免征增值税的企业个人和家庭的年收入门槛从 1 亿越南盾(3,900 美元)提高到 2 亿越南盾(7,900 美元)。该措施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越南的现场进出口活动
过去三年来,越南的现场进出口活动一直是讨论的话题,但仍未得到解决。主要问题之一是越南海关法规的先前更新建议废除现场进出口计划。在 2025 年 2 月 17 日致同奈省人民委员会的第 1872/BTC-TCT 号公函中,财政部确认,当越南公司向在越南设有业务的外国公司出售货物,并将货物交付至保税仓库时,此类交易件不被视为出口,因此不符合 0% 增值税税率。
不过,随着第 90/2025 号法律的批准,这一问题现已得到解决。自2025年7月1日起,新法对现场进出口交易进行了细化定义,即“根据越南企业与外国贸易商之间的销售、加工、租赁或借款合同,外国贸易商指定在越南交付和接收的货物”。该修正案取消了之前在越南没有业务的要求,为许多外国贸易商扫清了道路。
该修正案为今后对现场进出口活动应用增值税零税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过去的发货,如果零增值税税率受到质疑,将需要进一步的工作和讨论。
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阅读:越南的进出口制度:管理海关和税收优惠
全球最低税
2023 年 11 月 29 日,越南财政部发布第 107/2023/QH15 号决议(“第 107 号决议”),提供了有关越南全球最低税 (GMT) 的初步信息。根据该决议,GMT法规将从2024财年开始在越南适用。然而,截至今天,有关如何遵守 GMT 的更具体指导的法令仍处于草案形式。
由于越南的税收制度从 2025 年 3 月开始经历了重大的内部重组,以及最近对省级行政单位的重组,因此该法令的最终定稿尚未决定。
有关越南 GMT 的更多信息,请 阅读:
- 越南全球最低税 (GMT) – 越南指南 |在越南开展业务
- 越南将如何实施全球最低税:法令草案
- 越南介绍税务部门根据第 381 号决定
增值税发票
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第 70/2025/ND-CP 号法令(“第 70 号法令”)将修订和补充现行发票法规下的广泛条款 - 第 /uploads/allimg/2025db/2020/ND-CP 号法令(“第 123 号法令”),专注于增强合规性, 简化电子发票开具程序,并改进与税务机关系统的集成。 2025 年 5 月 31 日,越南财政部发布了 32 号通知,根据第 70 号法令和第 123 号法令规定了广泛的发票管理规则。
更多信息,请阅读:
- 越南发票合规性:第 70 号法令的主要变化
- 越南更新 电子发票制度:32号通知要点
转让定价更新
2025年2月10日,越南政府发布第20/2025/ND-CP号法令(“第20号法令”),修订了第132/2020/ND-CP号法令的部分条款(“第 132 号法令”)。该法令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生效,旨在为与转让定价问题相关的税务合规提供更加透明的框架。该法令将于2024财年起生效。
更新转让定价申报表
第20号法令提出了附录一——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披露的修订版,更新了关联方关系。该修订后的模板将从 2024 财年开始生效,取代第 132 号法令中规定的现行模板。
通过财务借款对关联方进行修订
第 20 号法令修改了基于金融借款确定实体为关联方的条件,其中规定担保借款的未偿余额必须为:
- 至少占财务借款关联方的 25% 借款人的权益;
- 至少占中长期负债未偿余额总额的 50%。
Tran与利息扣除上限相关的临时指导
如果纳税人在2020、2021、2022和2023纳税年度仅根据第132号法令参与了与金融机构的关联方借款交易,并因第20号法令规定的标准从2024年起被取消关联方资格,则可以在剩余年份平均分配不可扣除费用。具体而言,截至2020年底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可平均分配至2024年和2025年进行扣除。
关联方案件的补充
20号令对某些关联方的描述进行了如下修改:
- 分支机构视为关联方: 分支机构满足以下条件的,将被视为关联方: 满足以下条件:
- 是独立分支机构;
- 缴纳企业所得税 (CIT);
- 接受有关事项的实际管理、控制和决策
- 设有子公司/控股公司/关联公司的信贷机构:设有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信贷机构,符合《信贷机构法》及任何修订、补充或变更规定的条件的,视为关联方,如果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阅读:越南关联方交易:第 20 号法令的关键规定
(本文最初发布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最后更新于 2025 年 7 月 1 日。)





